自2023年11月1日起,所有由歐洲專利局(EPO)發(fā)送的電子通信將不再適用十日郵路規(guī)則。這意味著,電子通信在其信函上載明的日期起即已送達,收件人的答復期限均從該日期起算。
例如,以往收到EPO發(fā)出的授權通知書,要求在四個月內答復,即實際答復期限為通知上載明的日期+10天+四個月。在此之后將不再需要加上這十天。
如果收件人聲稱從未收到過通信,歐專局必須證明事實并非如此。如果歐專局無法證明,則必須發(fā)送帶有新日期的新通信,從而使答復期限也發(fā)生變化。
如果收件人聲稱通信是在通信上載明的日期之后收到的,則可能會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如果信件是在信件上載明的日期后7天內送達的,則不進行任何調整,并且答復期限從信件上打印的日期開始計算;
(2)如果通信在文件上載明的日期之后7天或7天以上送達,則視為異常遲到,任何截止日期將在送達日期與文件上的日期之差的天數減去7天后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