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就株式會社LG生活健康(下稱“LG生活健康”)與深圳市豐雅貿(mào)易有限公司(下稱“深圳豐雅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深圳豐雅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的一審判決。
至此,該案歷時近三年一審二審均勝訴。作為高端化妝品品牌,LG生活健康的“”“”兩枚商標在華獲得首次認馳。
案件的全面勝訴,不僅維護了LG生活健康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中國法院對于國外企業(yè)在華知識產(chǎn)權進行平等保護的決心,進一步堅定了國外企業(yè)在華進行知識產(chǎn)權維權的信心。
案情簡介
深圳豐雅公司在其官方網(wǎng)站、新浪微博等處使用“The History of Whoo一后”“The History of Whoo后”“Whoo一后”“Whoo 后”等商標宣傳第20、24、26、44、45等相關類別的商品和服務,并且網(wǎng)站上所附相關圖片因引起訪問者不適而向LG生活健康方面進行投訴。
LG生活健康經(jīng)查詢發(fā)現(xiàn),深圳豐雅公司自2016年5月起還在第20、24、26、44、45等商品和服務相關類別上申請“Whoo后”“Whoo一后”“”等商標并核準注冊。
對此,LG生活健康在集佳律師的分析建議下,以民事訴訟和無效宣告程序雙管齊下,以期實現(xiàn)對深圳豐雅公司所申請使用的相關商標的禁用和禁注。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LG生活健康主張深圳豐雅公司的相關被訴行為構成對其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侵害。該案經(jīng)深圳中院一審,支持了LG生活健康的相關主張,認定在深圳豐雅公司申請注冊涉案被訴商標之前,LG生活健康第4819575號“”和第9327294號“”商標在第3類化妝品商品上已達到馳名狀態(tài)。而且,該馳名狀態(tài)一直持續(xù)到LG生活健康對深圳豐雅公司被訴侵權行為取證之時的2020年5月并延續(xù)到LG生活健康起訴。
深圳中院一審認為,深圳豐雅公司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對LG生活健康兩枚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和翻譯,結合涉案權利商標具有強顯著性以及高知名度,其核定使用的化妝品與第20、24、26、44、45等相關類別商品和服務的相關公眾有一定的重疊等情況,使用與第20、24、26、44、45類等相關服務及商品的被訴侵權標識會使相關公眾認為與LG生活健康涉案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關聯(lián),從而減弱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了LG生活健康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使其商標注冊人即LG生活健康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深圳豐雅公司在第20、24、26、44、45等相關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構成侵犯LG生活健康涉案商標專用權。
由此,深圳中院一審判決:深圳豐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LG生活健康享有的第4819575號“”和第932729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深圳豐雅公司在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續(xù)三日就其侵權行為在《南方都市報》《羊城晚報》非中縫版面,連續(xù)十日在其官網(wǎng)、官方微博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深圳豐雅公司在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LG生活健康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計45萬元。
深圳豐雅公司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并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基本情況及終審認定
深圳豐雅公司在上訴中提出四點主要理由:LG生活健康享有的第4819575號“”和第9327294號“”不構成馳名商標;深圳豐雅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即便認定深圳豐雅公司構成侵權,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也明顯過高;一審判決認定深圳豐雅公司的行為貶損了LG生活健康的市場聲譽是錯誤的。
對此,集佳代理LG生活健康答辯要點為: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LG生活健康的涉案權利商標在深圳豐雅公司最早申請注冊被訴侵權標識日的2016年5月3日之前已達到馳名狀況,且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直至LG生活健康提起一審訴訟時,該馳名狀態(tài)一直在持續(xù);深圳豐雅公司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對LG生活健康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和翻譯,減弱了其顯著性、貶損了其市場聲譽,屬于“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進而損害了LG生活健康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且主觀惡意明顯;一審判決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性質嚴重等因素在法定賠償范圍內(nèi)酌定的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數(shù)額尚屬合理;深圳豐雅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對LG生活健康的品牌及市場聲譽造成很大的貶損,深圳豐雅公司依法應當消除影響,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消除影響的方式與被訴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相關不良影響相適應的原則,責令深圳豐雅公司在相關媒體上發(fā)布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確認一審判決所查明的事實,并依法查明深圳豐雅公司在第45類、第26類、第20類、第24類、第44類等服務及商品上所申請注冊的相關商標現(xiàn)已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宣告無效并予以公告。
關于涉案商標是否應當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截至2016年5月3日深圳豐雅公司在第20類等商品上申請注冊涉案被訴商標之時,LG生活健康的權利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經(jīng)具有較高知名度,并分別從使用涉案商標的化妝品的銷售時間、輻射區(qū)域、經(jīng)營渠道和營業(yè)收入及利稅等角度,涉案商標廣告推廣、宣傳報道情況來看涉案商標相關品牌廣受相關媒體、社會工作關注和熟知角度,以及涉案商標因其在化妝品行業(yè)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市場影響力并先后獲得眾多榮譽稱號等角度,結合證據(jù)進行查明認定,足以認定涉案權利商標在2016年5月3日之前已經(jīng)在第3類化妝品商品上被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市場影響力以及良好的市場聲譽,達到馳名狀態(tài),應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二審法院還進一步指出,在認定馳名商標過程中,市場份額、線下店鋪或專柜數(shù)量、宣傳報道和開支等因素應當綜合衡量,……,深圳豐雅公司上訴主張涉案商標不構成馳名商標的各項理由不成立。
關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化妝品與第20、24、26、44、45等相關類別的商品和服務在功能、用途、所屬行業(yè)等方面差別較大,關聯(lián)性較弱,但并不意味著涉案馳名商標在其他行業(yè)的相關公眾中絕對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被訴侵權行為顯然會破壞涉案馳名商標與相關化妝品之間形成的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減弱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也會降低涉案商標在相關公眾心目中的形象,減弱化妝品消費者對涉案商標的認同感,貶損涉案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損害涉案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構成侵權。
關于一審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過高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即使深圳豐雅公司沒有在實際經(jīng)營中獲利,其對LG生活健康涉案馳名商標所造成的損害是客觀存在的,要恢復被減弱的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被貶損的涉案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相關費用,理應由深圳豐雅公司負擔。本案在進適用法定賠償酌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考慮幾個因素:涉案權利商標系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市場聲譽和品牌價值;深圳豐雅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比較惡劣,足以造成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損害后果;LG生活健康為維權的合理開支應予支持;深圳豐雅公司利用被訴侵權標識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意圖明顯。為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當。
關于深圳豐雅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深圳豐雅公司在第20、24、26、44、45等相關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擅自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減弱了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了涉案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應當公開消除對此造成的不利影響。LG生活健康訴請深圳豐雅公司登報及在其官網(wǎng)和官方微博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理據(jù)充分。
結 語
本案是比較典型的馳名商標權利人為對其馳名商標造成淡化、丑化的侵權行為進行打擊維權成功的案例。
本案經(jīng)一審、二審均取得勝訴,且在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中,也成功將相關商標予以無效宣告,集佳律師憑借其在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專業(yè)水平和豐富經(jīng)驗,巧妙運用民行交叉程序實現(xiàn)了對相關商標的禁注和禁用,有力地維護了LG生活健康的知識產(chǎn)權。通過本案成功將LG生活健康享有的第4819575號“”和第9327294號“”認定為馳名商標,也必將會為LG生活健康后續(xù)可能的維權奠定了扎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