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4月起,日本《專利法》第54條第1款將適用于申請人或代理人提出的分案申請,即對于被駁回的母案申請?zhí)岢錾显V后,在其前置審查或?qū)徖淼慕Y(jié)果出具之前,申請人可提出暫停申請,受理后將暫停有關(guān)分案申請的審查。另外,根據(jù)《專利法》第67條第3款,請求延長期限時,應(yīng)扣除上述暫停審查的期限。新規(guī)適用于2023年4月1日及之后提出審查請求、還未進(jìn)行審查的申請,并需要滿足下列要求:
?母案申請被駁回后的提出的分案申請;
?母案申請已對駁回決定提出上訴,并正在等待前置審查或駁回決定不服審判;
?方便等待母案申請的前置審查或?qū)徟薪Y(jié)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