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齊永波
一、案情簡介
2020年2月6日,河南豫楚韻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申請在第30類“冰茶,綠茶,面條,掛面,粉絲(條),食用冰,調味品,酵母,糕點,非醫(yī)用草本茶”等商品上注冊使用“仰成”商標。2020年10月7日,該商標被核準注冊,注冊號44008804。河南仰天雪綠茶葉有限公司(申請人)對其提出了無效宣告,無效宣告觀點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合作關系,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
二、審理結果
案件焦點: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作關系,爭議商標是否與申請人在先使用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承辦律師提交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關聯(lián)關系的證據材料。最終,審理認為: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可知,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為顧強,同時也是固始蓼益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監(jiān)事。證據6可以證明申請人于2016年4月 27日授權“固始蓼益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蘇寧易購平臺銷售仰天雪綠系列茶葉產品。由證據12固始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的證明可以證明2015年 1月,申請人圍繞“仰天雪綠”研發(fā)了“仰成”、“天蘊”、“雪韻”、“綠幽”等系列信陽毛尖產品。上述證據可以證明“固始蓼益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申請人就仰天雪綠系列“仰成”等牌的茶葉商品存在經銷關系。證據15可以證明申請人的仰天雪綠系列“仰成”牌茶葉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淘寶等平臺上銷售。爭議商標“仰成”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標識“仰成”相同;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綠茶、非醫(yī)用草本茶商品與申請人在先使用標識“仰成”牌茶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構成類似商品。綜上,在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案件分析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1、適用要件:
認定特定關系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須符合下列要件:
?。?)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之前已經使用;
?。?)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與商標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因該特定關系注冊申請人明知他人商標的存在;
(3)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
?。?)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及其他關系的判定
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是指雙方存在代表、代理關系以外的其他商業(yè)合作、貿易往來關系;其他關系是指雙方商業(yè)往來之外的其他關系。 對合同、業(yè)務往來或者其他關系范圍的界定應當從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立法宗旨出發(fā),以保護在先權利,制止不公平競爭為落腳點,只要因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存在進行 搶注的,均應納入本款規(guī)定予以規(guī)制。
常見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包括:
?。?)買賣關系;
(2)委托加工關系;
?。?)加盟關系(商標使用許可);
?。?)投資關系;
?。?)贊助、聯(lián)合舉辦活動;
?。?)業(yè)務考察、磋商關系;
?。?)廣告代理關系;
?。?)其他商業(yè)往來關系。
常見的其他關系包括:
?。?)親屬關系;
?。?)隸屬關系(例如除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普通員工);
?。?)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營業(yè)地址臨近。
因存在上述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而知曉在先商標的,屬于本款規(guī)定的其他關系。
證明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及其他關系存在的證據:
下列證據可以證明合同、業(yè)務往來及其他關系的存在:
?。?)合同;
?。?)可以證明合同、業(yè)務往來的來往信函、交易憑證、采購資料等;
?。?)企業(yè)的工資表、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醫(yī)療保險材料、戶口登記證明等;
(4)其他證明特定關系存在的證據。
雖非以特定關系人名義申請注冊,但有證據證明,注冊申請人與特定關系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特定關系人的搶注行為。對于串通合謀行為,可以視情況根據商標注冊申請人與上述特定關系人之間的親屬、投資等關系進行推定。
本案中申請人收集了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與申請人一方存在關聯(lián)關系,并且其對申請人及申請人在先使用的“仰成”品牌是明知的證據。同時申請人還提供了在先對被申請人的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裁定書,裁定書中也已經認定其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相關規(guī)定。上述材料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相關規(guī)定。
由此可以看出,維護自身商標權益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從多個角度去進行思考,不僅僅是從商標近似、商標搶注、還可以考慮特定關系人搶注等其他情形。
四、本案給予的啟示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各大企業(yè)都在不斷的發(fā)展和壯大, 但是部分企業(yè)忽視了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其后果是十分嚴重的,對知識產權的不重視,其結果可能導致自己多年的付出和努力付之東流。
本案中申請人未能在開始使用商標時就對其進行注冊,因此,才會導致被申請人趁虛而入對申請人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進行了摹仿和搶注。這種情況在社會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一旦被申請人注冊成功,申請人的維權之路那一定是非常艱辛的,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權益應該及早入手,其可以降低維權成本,也可以增加自身的價值。如果前期未能及時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權益,那后期更應該積極的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權益 。這不僅僅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對商標注冊秩序和環(huán)境的一種積極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