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石會
一、案情簡介及決定結果
(一)案情簡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現(xiàn)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異議人”),就陳順福(以下簡稱“被異議人”)于2020年06月28 日申請的、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21 年06 月06 日初審公告(總第1746 期)的第17 類“公元永高 YG”商標(第47619881 號,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
(二)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三)決定結果
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決定:第47619881號“公元永高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二、案件具體分析
《商標審理標準》中規(guī)定:類似商品的判定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成分;商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商品的生產(chǎn)者、消費者、商品與零部件;消費習慣;其他影響類似商品判定的因素。
最高院《關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chǎn)權審判職能作用的意見》第20條規(guī)定:充分考慮商標所使用商品的關聯(lián)性,準確把握商品類似的認定標準。認定商品類似可以參考類似商品區(qū)分表,但更應當尊重市場實際。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為標準,結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因素,正確認定商標法意義上的商品類似。主張權利的商標已實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認定商品類似要充分考慮商品之間的關聯(lián)性。相關公眾基于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認為存在特定關聯(lián)性的商品,可視情納入類似商品范圍。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為第17類的“半加工塑料物質”,屬于1703群組第(一)部分;引證商標1(馳名商標)馳名的商品為第17類的“塑料管;板;桿條;管子接頭”,屬于1703群組第(二)部分。根據(jù)區(qū)分表的劃分,上述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以馳名商標條款判定本案勝訴。在判定用馳名商標予以保護時,需要考慮的因素眾多,具體分析如下:
(一)從商品本身的關聯(lián)性來看
1、從功能、用途來看
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質”存在目的和意義最終是制作成各種生活、生產(chǎn)用的塑料制品。而引證商標馳名的“塑料管;板;桿條;管子接頭”主要是屬于塑料制品的范疇。故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馳名的商品功能和用途具有很強的一致性。
2、原材料和制作工藝相同
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質”商品與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塑料管;板;桿條;管子接頭”商品原材料均以塑料或樹脂為主,或者包含了塑料或樹脂。制作工藝均基本上為:配料、成型、機械加工、接合、修飾和裝配等。
3、銷售場所相同
銷售場所多為專門的建材市場、非金屬材料銷售店、配件銷售部等?;谶@些產(chǎn)品在功能用途上的搭配使用關系,各級代理商往往會同時代理銷售這些商品,消費者在購買引證商標馳名的商品時,也會同時接觸并購買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
4、消費群體相同
雙方商品的消費對象具有一致性,均為從事塑料制品行業(yè)的制造業(yè)者,并且雙方商品均廣泛地服務于人類生活。
(二)從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的近似度來看
該案的被異議商標“公元永高”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公元”以及異議人的字號“永高”,且“公元”為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極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三)從異議人“公元”商標曾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來看
異議人在先已有“紅公元”、“公元超”、“鑫公元”、“公元世紀”等多件案例獲得馳名商標保護,根據(jù)審查一致性原則,異議人的“公元”商標在本案中也應當獲得馳名商標保護,被異議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四)從被異議人的惡意來看
被異議人和異議人均位于浙江省,且異議人的“公元”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為馳名商標,“公元”系列產(chǎn)品其銷售區(qū)域早已覆蓋了被異議人的所在地浙江省樂清市,對于引證商標,被異議人理應知悉。
綜合上述因素,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定被異議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跨類保護,構成類似商品。
三、通過本案引發(fā)之意的幾點思考
(一)闡述商品關聯(lián)性應從日常生活出發(fā),不斷學習、拓展視野
在闡述商品的關聯(lián)性時,應對關聯(lián)性較強的商品重點闡述,最好結合圖片,以使該種關聯(lián)性更加清晰和明了。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商品關聯(lián)性闡述較為容易,比如服裝和首飾類商品,飲料和零食等商品,但是對于較為專業(yè)的商品,比如機械類商品、藥品等,闡述該類商品時就要大量查閱相關的網(wǎng)站和書籍,用來支持自身的論點。
(二)商標的近似度及在先馳名商標保護記錄為重要參考因素
商品本身關聯(lián)性為一方面,商標的近似度也為重要的參考因素,本案的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且異議人在先列舉了大量的“公元”商標獲得馳名商標的保護記錄,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在審理此案時參考了這一重要要素。因此,對商標近似的判定及在先案例的列舉也極為重要。
(三)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及被異議人的惡意等其他因素也十分重要
上述案件中,被異議人和異議人均位于浙江省,且引證商標的商品早已覆蓋被異議人的所在地,因此,對于引證商標和商品顯然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仍然申請與之近似的被異議商標,傍名牌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長期使用被異議商標會嚴重損害異議人的利益。
綜上,對于馳名商標的案件,應當從以上多種因素出發(fā)進行闡述,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拓展視野、積極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