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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商標相同條件下“誠實信用原則”和“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等條款的適用問題

2021-04-30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樊菁

 

  誠信原則起源于羅馬法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中,同時是中國人民自古沿襲下來的一個道德信條。

  《商標法》在第七條總則部分對誠實信用原則予以明確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使得誠實信用原則得以在《商標法》中全面確立。

 

  一、“誠實信用原則”基本要義、功能和基本要求

  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承諾,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注意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兼顧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兼具有法律調節(jié)和道德調節(jié)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要求法官通過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擴張性解釋,并依其處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實現個案處理結果公平,正義之目標,從而對法律進行實質性發(fā)展的能動性司法活動。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具體案件中的運用

  由于誠實信用原則功能在實踐中的凸顯,誠實信用原則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被稱為“帝王條款”。既為“帝王條款”,定不會輕易使用,但凡使用,其必然會發(fā)揮直接、強大的效力。實際上,可以看到越來越多的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個案認定。

  比如,北京叮咚擰橡科技有限公司曾對被異議人在第9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21075222號“檸悅”商標提出過異議,并得到了商標局的支持。在(2019)商標異字第0000009783號《第21075222號“檸悅”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中,商標局認為:異議人商標文字并非具有固定含義的漢字組合,其具有較強的獨創(chuàng)性。且經查,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被異議人還申請注冊了多件與他人在先注冊或使用的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中部分商標已被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雖然有幾件商標因轉讓給了相關權利人而被撤回異議,但不足以認定被異議人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與多家企業(yè)名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正常合作經營所需要。被異議人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并獲取不當利益的主觀故意,該類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更有損于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 第21075222號“檸悅”商標不予注冊。

  再如,北京圖盟科技有限公司曾對被異議人在第42類服務上申請注冊的第34513954 “圖盟智能”商標提出過異議,并得到了商標局的支持。在(2020)商標異字第0000127216號《第34513954號“圖盟智能”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中,商標局認為:雙方商標指定使用服務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務對象及服務方式,不屬于類似服務,因而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搶注其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商標,侵犯其字號權,但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異議人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通過對“圖盟”商標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響,亦不足以證明異議人字號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對異議人上述異議理由商標局不予支持。經查,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被異議人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200余件商標,其中多件商標與他人具有獨創(chuàng)性商標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標已被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被異議商標顯著部分與異議人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引證商標文字構成相同,被異議人對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商標局認為被異議人的上述行為具有明顯的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應不予核準。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證據不足。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 第34513954號“圖盟智能”商標不予注冊。

  通過以上案件不難得出商標案件審理中進一步加大對囤積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打擊力度。筆者認為通過“誠實信用”、“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等條款,從而打擊“傍名牌”(把別人的知名商標,在不相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行為,獲得合法保護。主要在于以下幾點:

  首先,只有出現無法律規(guī)則可以適用的情形,法律原則才可以作為彌補“規(guī)則漏洞”的手段發(fā)揮作用。即對于有證據充分證明確實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13條、30條、32條等條款又因為證據不足等原因難以調整的不正當注冊行為才會適用該條款,尤其應當考慮個案具體情況。具體到上述案件1、2可以得知,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并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適用《商標法》第30條的規(guī)定予以保護,其余條款亦不適用。但是基于異議人引證商標獨創(chuàng)性較高,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完全相同明顯違反常理,絕非巧合,對引證商標不予保護又不適當或是對異議人顯失公平的情形下,才轉而使用“誠實信用”條款。

  其次,誠實信用作為“帝王條款”的地位,走下“神壇”,仍然是建立在“商標近似”、“商品/服務具有緊密的聯(lián)系”、“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利”等《商標法》設立的基本出發(fā)點之上,而非是憑空存在,其存在仍然是為了解決實際的商標權益問題。只是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的不足和漏洞等,而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以填補法律空白,實現個案處理結果公平,正義之目標。結合前述案件1中,被異議人并未對被異議商標的創(chuàng)意予以合理的解釋和說明,但是其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讀音、外觀等方面完全相同,可以認定被異議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不正當競爭惡意。同時,在案件1、2中,被異議人均存在還申請注冊了多件與他人在先注冊或使用的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情形,其中部分商標已被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被異議人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與多家企業(yè)名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并非屬于正常合作經營需要,明顯違反常理,屬于“傍名牌”的惡意注冊行為,是對他人在先權利的損害,當然屬于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應受其規(guī)制。

  再次,“誠實信用原則”雖然作為“帝王條款”,但是作為法律原則有其嚴肅性,當然不得濫用,不應將其視為任意使用的“萬能”條款。而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在遵守其基本要求的大框架之下,根據侵權方的具體惡意表現,如:經營范圍、使用能力、商標申請歷史、名下申請注冊商標數量、在先司法判決結果等因素,個案判斷是否構成惡意注冊。選擇使用“誠實信用原則”或是《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可見,在異議案件中,如果被異議人一方的申請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損害他人在先權益,且明顯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對侵權方背景的詳細查詢情況基礎上,可以援引《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規(guī)定,并視侵權方的具體惡意表現,可與《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相關條款結合使用,以爭取訴求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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