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趙婷婷
印度作為英聯邦國家,其法律制度與我國有非常大的區(qū)別。商標異議程序是商標注冊中非常常見且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之一。近年來,我們發(fā)現國內商標所有人在印度遭到搶注的情況非常普遍,異議等商標爭議案件的案件量不斷上升,故筆者在此將印度異議程序中較為常見且廣大申請人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匯總,以便參考。
一、異議程序
印度的商標異議程序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商標異議程序十分接近,官方十分注重雙方的對峙過程。根據印度《商標法》的規(guī)定,印度的商標異議公告期為4個月,在此期間任何人都可以對公告中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人提出異議后,商標申請人需要在收到異議通知的兩個月內進行答辯,如未進行答辯的,視為放棄申請。無論是提出異議還是進行異議答辯,雙方均僅需要闡明理由即可,無需遞交任何證據材料。在這一階段結束后,案件將進入第二階段,即證據階段。
在證據階段,首先異議人需要在收到申請人答辯書的2個月內遞交完整的證據宣誓書,宣誓書的內容主要是對異議申請書的完善,同時,針對申請人的答辯內容進行反駁,并附以相關證據材料。商標申請人在收到異議人的證據宣誓書后同樣需要在2個月內遞交答辯證據宣誓書。雙方的宣誓書均需要進行公證才可以遞交官方。證據階段不是異議程序的必經階段,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不遞交證據宣誓書而遞交一份簡單答復書,告知官方我方將繼續(xù)堅持異議/答辯申請中的理由,請求官方進行入后續(xù)聽證程序。并且,雙方均可以在簡單答復書中說明將保留在后續(xù)聽證程序中補充遞交證據材料和意見的權利。證據階段根據雙方的對峙情況可能會出現多次反駁、質證,但是每次遞交新的證據或是理由時都需要以宣誓書的形式進行。
證據階段結束后,案件將視雙方/任一方申請或是官方依職權進行聽證,聽證階段才是審查員第一次介入案件的階段,在這之前,官方僅僅負責在雙方之間傳遞文件。聽證根據案件情況的不同、如雙方的參與情況、證據情況可能發(fā)生一次或是多次。
二、異議周期
印度的異議周期充滿了不確定性,所以很難給出一個具體的區(qū)間。如果異議人提出異議后,申請人不進行答辯,那么異議視為成功,申請視為放棄。這對于異議人來講是最好的情況,也是最快結束異議的情況。然而,雖然事實上申請人已經放棄了申請,但是由于印度官方的人手不夠,審查員很難及時發(fā)現并下發(fā)申請視為放棄的裁定,官方網站上也不會非常及時的將申請狀態(tài)更新為“已放棄”。此時,一般需要代理律師多次與審查員溝通,催促其完成這項工作。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從答辯期屆滿到官方下發(fā)裁定,一般還需要2個月到半年的時間。如果申請人進行答辯,那整個異議周期可能會持續(xù)5年以上。
三、誰可以提出異議
如上文所介紹的,根據印度《商標法》的規(guī)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而不是任何“利害關系人”。當然,這并不代表任何人可以沒有任何理由的提出異議。如果任何人認為公告中的商標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權利(包括注冊在先權利和使用在先權利),或是認為它會影響市場秩序、公共利益、造成混淆誤認或是傷害宗教情感、公序良俗等,均可提出異議。當然,在實踐中,也完全可以基于他人的在先權利提出異議。
四、部分被異議的處理方式
如果商標申請為一標多類而異議人僅針對其中一個或是某幾個類別提出異議,則為我們所說的部分被異議。通常認為,如果申請人不打算針對被異議的類別答辯,那么不采取任何措施簡單放棄被異議的類別,其他未被異議的類別不受影響。但是,印度對此問題的處理方式比較特別。在實踐中,如果申請被部分異議,那么未被異議的類別也會受到牽連。申請人需要額外遞交分割申請,將未被異議的類別分割出來后才可以安心的對被異議類別置之不理。官方給出的理由是,印度商標網站的商標申請?zhí)柡蜕虡藸顟B(tài)是相互關聯的,由于一標多類申請只有一個申請?zhí)枺俜綗o法對一個申請?zhí)栂碌亩鄠€類別分別進行處理,所以必須把未被異議的類別分割出來分配一個新的申請?zhí)柌趴梢?。所以,如果申請人選擇放棄被異議的類別,剩余類別盡快獲得注冊的方法只能是將申請進行分割。當然,在實踐中,這依然需要代理律師不斷與審查員進行溝通和催促,否則官方很容易把分割的類別搞錯,而導致所有類別都處在被異議的狀態(tài)中而無法獲得注冊。
關于部分異議,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通過馬德里指定印度的一標多類商標,如果部分被異議且申請人希望放棄被異議類別的,目前尚無法進行分割。對于分割申請,國際局要求必須通過指定國的官方遞交,也就是該申請必須是通過印度商標局遞交至國際局,申請人以及申請人代理機構無權遞交。然而,在實踐中印度商標局并不會充當這個跑腿兒的角色,故分割無法進行。對于國際注冊下的部分異議如果處理,尚是一個疑難問題。
五、答辯中可能出現的談判和商品/服務限定
如上文中所介紹的,印度的異議周期很可能會持續(xù)5年以上,這主要是官方轉達文件存在較長延遲和沒有足夠審查員進行聽證所造成的。周期長對異議人沒有太大影響但是申請人一般都希望能夠盡快解決爭議以使得商標可以盡快注冊。所以,雙方進行共存談判在印度非常常見。如果談判順利,那么案件可以通過異議人撤回異議來得到解決。但是需要提醒申請人的是,如果談判順利異議人撤回了異議,那么從異議人撤回異議到商標獲得注冊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并且,在此期間代理律師需要不斷的催促官方,才有可能使官方盡快結束異議程序。如果單純等待官方主動結束異議程序,可能需要較長時間。
在談判中,申請人可能需要通過限定自己的商品或是服務以便和異議人的商品或是服務所區(qū)分,以達成共存。在實踐中,官方對于在異議案件中提交的商品限定申請的審查比在復審案件中遞交的商品限定申請審查要嚴格很多。需要特別注意限定只能在原注冊的范圍之內,不能大于原注冊范圍,對于限定后的商品或是服務是否能被接受,審查員要考慮的不僅僅是爭議雙方的需求,還要考慮公眾是否能夠接受,是否會產生其他混淆的發(fā)生等。
除了商品或是服務限定,談判中還有可能出現異議人索要對價或是要求申請人簽署承諾函等問題,申請人需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談判大多比較坎坷,而且對方有可能根本不予回復。如果對方對談判不感興趣或是對方拒絕談判,那么只能通過漫長的答辯來解決爭議。
六、放棄答辯或是輸掉后的賠償問題
如商標被異議后申請人選擇不進行異議答辯,則視為放棄題述申請,異議人可以向申請人主張賠償,賠償金額一般在45美金左右。如申請人不履行賠償義務,則將會在官方留下不良記錄,對申請人日后在印度申請商標或展開經營會造成一定不良影響。鑒于此,如申請人不愿進行異議答辯,我們建議申請人主動撤回(放棄)申請。但是在實踐中,由于賠償金額小,執(zhí)行賠償難度也很大,異議人一般不會申請強制執(zhí)行,所以申請人選擇主動撤回申請的情況的比較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