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所代理愛康運動與健康公司(下稱“愛康公司”)針對注冊在第28類的“ifitfun”商標提起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糾紛,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得勝訴判決。
本案系愛康公司針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對爭議商標在部分商品上維持注冊的無效宣告裁定提起的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述商品雖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所屬類似群不同,但具有較強關聯性,構成類似商品,依法應予宣告無效,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基本案情
愛康(ICON)為世界知名健身設備品牌,產品涵蓋跑步機、健身車、橢圓機、劃船機、綜合力量訓練器、智能穿戴設備和專業(yè)跑鞋等。iFIT是愛康公司旗下的副品牌,主要使用于與其健身產品配套的智能訓練系統(tǒng)、智能穿戴設備等。
本案訴爭商標為第三人曹某注冊在第28類“智能玩具;體育活動用球;使身體復原的器械;健美器;壓力器;鍛煉身體器械;體育活動器械;助跑器;登山套具;塑膠跑道”商品上的“ifitfun”商標。愛康公司引證其在先注冊在第28類“鍛煉身體器械”、“健身和鍛煉機器”等商品上的“iFIT”、“IFIT”商標,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對于訴爭商標注冊在與引證商標相同類似群上的“鍛煉身體器械;使身體復原的器械;健美器;壓力器”商品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不屬于相同類似群上的“智能玩具;體育活動用球;體育活動器械;助跑器;登山套具;塑膠跑道”商品上裁定維持注冊。
本案訴爭商標為第三人曹某注冊在第28類“智能玩具;體育活動用球;使身體復原的器械;健美器;壓力器;鍛煉身體器械;體育活動器械;助跑器;登山套具;塑膠跑道”商品上的“ifitfun”商標。愛康公司引證其在先注冊在第28類“鍛煉身體器械”、“健身和鍛煉機器”等商品上的“iFIT”、“IFIT”商標,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對于訴爭商標注冊在與引證商標相同類似群上的“鍛煉身體器械;使身體復原的器械;健美器;壓力器”商品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不屬于相同類似群上的“智能玩具;體育活動用球;體育活動器械;助跑器;登山套具;塑膠跑道”商品上裁定維持注冊。
集佳律所接受愛康公司委托,就該裁定提起無效宣告行政訴訟。在代理過程中,主要通過以下情形分析論證訴爭商標應在全部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二、訴爭商標注冊人曹某將該商標許可給其前控股公司使用在健身器械(墻球、瑜伽球等)商品上,因其不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已在相關案件中被判定為“攀附愛康公司注冊商標的意圖明顯”,構成對愛康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盡管該民事案件尚處于二審程序,亦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具有攀附愛康公司的惡意,如果維持訴爭商標注冊,將縱容第三人等繼續(xù)其侵權行為,損害愛康公司合法權益。
三、第三人除訴爭商標外,還在第9、25、35、38、40、41、42類上多次申請注冊“IFITFUN”商標,進一步證明其攀附意圖。
四、還應考慮引證商標具有較強的獨創(chuàng)性,通過長期使用、宣傳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產生極高的知名度,結合上述訴爭商標使用中刻意模仿原告品牌的情況,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來源于原告或與原告存在授權等特定關系,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減損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市場聲譽。
法院判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智能玩具;體育活動用球;體育活動器械;助跑器;登山套具;塑膠跑道”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相關商品雖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所屬類似群不同,但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或較強的關聯性,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此外,第三人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主觀上難謂善意,且考慮到原告及其產品的知名度、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典型意義
北在商標授權確權評審案件中,通常依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由于商品和服務項目在不斷更新、發(fā)展,市場交易的狀況也不斷變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判定也會隨之調整。在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案件中,尤其應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個案分析。本案中結合商品自身特點、訴爭商標注冊人主觀意圖、實際使用情形與混淆可能性等多角度綜合判斷的論證思路,也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