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匯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起訴菏澤匯源公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一案,最高院認定侵權,判賠1000萬。
匯源果汁是中國老百姓家喻戶曉的果汁品牌,創(chuàng)建于90年代初,其申請于1999年、注冊于2001年的第32類“ ”商標(2005年在同品類商品上申請新標識“ ”)自2002年以來被商標局、商評委多次認定為馳名商標。
“ ”商標(第7400527號)申請于2009年、注冊于2010年,核定使用在第29類罐頭等商品上。“”商標(第242665號)申請于1985年、注冊于1986年,核定使用在第29類罐頭等商品上。前述兩注冊商標幾經(jīng)轉手,最后受讓人為北京天之高品牌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簡稱“天之高公司”);2011年11月起天之高公司直接或間接許可菏澤匯源罐頭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菏澤匯源公司”)使用兩注冊商標生產(chǎn)、銷售水果罐頭、冰糖山藥罐頭、八寶粥等系列罐頭,并將“匯源”登記為企業(yè)字號?!皡R源罐頭”迅速充斥市場。
2014年6月“ 、 ”兩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北京匯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匯源公司”)向山東高院起訴菏澤匯源公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索賠1億元。被訴匯源罐頭與匯源果汁對比圖片如下:
2015年7月,山東高院一審判決認定菏澤匯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并判決菏澤匯源公司賠償北京匯源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原被告雙方均提出上訴。菏澤匯源上訴稱其生產(chǎn)銷售的系列罐頭食品上使用的“匯源”商標是天之高公司的注冊商標,且其使用行為是經(jīng)該注冊商標權利人合法授權,故不構成對于北京匯源商標權的侵害。二審期間,天之高公司第7400527號“匯源”商標被商評委引證北京匯源公司兩在先馳名商標宣告無效,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維持了商評委裁定;天之高公司主張第7400527號注冊商標是在先第242665號“匯源及圖”基礎商標的延伸,未獲支持。此外,第242665號“匯源及圖”注冊商標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被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定應予撤銷。
2017年12月,最高法院在終審判決中,綜合考慮了菏澤匯源公司的主觀惡意和第7400527號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第242665號“匯源及圖”注冊商標被撤銷的事實,維持了山東高院關于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成立的結論;菏澤匯源公司關于被訴侵權行為之時系合法使用注冊商標的抗辯意見,未得到支持。對于被訴侵權產(chǎn)品類型的認定和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最高院認為:一審法院僅認定水果罐頭為被訴侵權產(chǎn)品,實際上被訴侵權產(chǎn)品應當為菏澤匯源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罐頭系列產(chǎn)品;相應地,計算賠償額時也應當考慮冰糖山藥罐頭和八寶粥等兩種侵權產(chǎn)品,同時考慮到菏澤匯源公司主觀惡意明顯,為讓北京匯源公司利益得到補償,讓被訴侵權人菏澤匯源公司無利可圖,改判賠償額為1000萬元。
新商標法修改以后,一旦異議失利,惡意搶注的商標就可能搖身一變成為“注冊商標”,加重了此前已經(jīng)出現(xiàn)的被訴商標標識屬于注冊商標給在先商標權人帶來的維權困境。被訴標識審理期間仍屬注冊商標,原告的在先商標是否必須達到馳名才能受到保護?被告注冊商標審理期間已被宣告無效,那么對被告此前的使用行為追溯侵權責任是否應以惡意為必要?最高院的這份判決,雖然在這兩個問題上仍然是經(jīng)典的“留白”,但至少給我們指出了大致的方向:被訴商標標識已經(jīng)獲準注冊不是侵權人的有效“保護傘”;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自始無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之時系合法使用當時尚屬有效的注冊商標,因此不構成侵權或不應賠償?shù)目罐q意見,不能成立。集佳代理北京匯源公司,在商標民事侵權訴訟、商標無效宣告、商標撤銷等多條戰(zhàn)線發(fā)力并取得勝訴,全面壓制了匯源罐頭的各項抗辯意見,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
另附判決書: ULL15175 最高院匯源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