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方便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申報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及名稱,制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項目申報指南》。
一、商品和服務項目分類概述
現行尼斯分類將商品和服務分成45個大類,其中商品為1~34類,服務為35~45類。
商標局將尼斯分類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劃分類似群,并結合實際情況增加我國常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制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為申請人申報商標注冊時使用。
二、商品和服務項目分類申報原則
首先,應當依據尼斯分類進行申報。
其次,申請人在申報《區(qū)分表》上沒有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時,應根據類別標題、【注釋】,比照標準名稱申報類別。
第三,根據類別標題、【注釋】,比照標準名稱仍無法分類的,按照分類原則申報。
尼斯分類以及《區(qū)分表》對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分類時,一般遵照商品分類和服務分類原則。
三、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基本要求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應首先考慮使用《區(qū)分表》中已列出的標準名稱。在申報時,應填寫具體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即《區(qū)分表》中六位代碼之前的具體名稱。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還可申報《區(qū)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但應符合相關要求。
四、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注意事項
我局依照《區(qū)分表》分類體系及分類原則,在總結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整理出若干示例進行解釋說明,供申請人參考。以下示例并不能涵蓋所有申報情形。
1.含有表示概括性的詞語
由于外延范圍不清,可能含有多種商品或服務項目,概括性詞語不宜出現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
2.描述性詞語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可出現說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成分、銷售渠道、消費對象,或者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的描述性詞語。但此種描述應是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客觀說明,可為限制性或具體化描述。不宜含有廣告宣傳、過度修飾、擴大渲染等描述性詞語。
3.外文音譯為中文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含有外文音譯為中文的,如外文音譯為中文的接受程度低或使用范圍較小,或不是外文的規(guī)范中文名稱,則不宜申報。
4.含有外文字母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應使用規(guī)范簡體漢字申報,外文字母不宜出現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一般來說,中文指代含義明確且集中、使用頻率很高、使用范圍廣泛的英文縮寫可以申報。
5.含有地名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一般不宜出現地名、“原產地”、“產自于”類詞語。
五、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不規(guī)范示例
申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1不屬于申報類別。
2.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3為提交申請時施行的尼斯分類和《區(qū)分表》已刪除并不再接受或已移至別類的項目名稱。
4.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商品或服務項目。
5含混不清,指代不明,或是過于寬泛,不足以確定其所屬類別,易產生誤認。
6.含有“賭”、“賭博”、“占卜”、“算命”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詞語。
尼斯分類和《區(qū)分表》每年都會修訂調整,本指南中所列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和名稱可能會發(fā)生變化。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應當依照提交申請時施行的版本進行申報。商標局將根據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申報指南內容進行改進,以滿足廣大申請人的實際需要和商標注冊申請工作的發(fā)展要求。(來源:中國商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