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齊方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6日,土耳其個人“艾德楠?瑪納斯特ADNAN MANASTIR”(以下簡稱“異議人”)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對杭州耀趣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異議人”)于2018年3月6日初審公告在第25類“內(nèi)衣;旗袍;游泳衣;鞋;防水服;襪;成品衣;裘皮披肩;皮帶(服飾用)”商品上的第23263264 號“ ”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提起異議申請。
二、裁定結果
經(jīng)審查,國知局認為:本案中,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及我局核實的情況標明,截止審理本案時,被異議人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七百余件商標,其中不乏與異議人及他人已在先實際使用且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標,被異議人對其上述商標創(chuàng)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釋,其申請注冊大量商標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的商業(yè)經(jīng)營需要。因此,結合本案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使用商標文字構成相近的事實,可以認定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具有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鑒此,國知局決定:第23263264號“ ”商標不予注冊。
三、案件簡析及法律運用
1.《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的適用
本案異議人為土耳其個人“艾德楠?瑪納斯特ADNAN MANASTIR”,作為土耳其知名的皮具匠人,1966年,異議人創(chuàng)立了麻奴工作室(MANU ATELIER),但因其在中國未申請注冊商標,因此本案運用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的規(guī)定,并向國知局提交了異議人MANU ATELIER品牌的官方網(wǎng)站及其摘譯、異議人與IT服裝中國、連卡佛中國、高盧斐特中國有限公式、Savi’s look關于銷售MANU品牌包袋產(chǎn)品的商業(yè)發(fā)票及翻譯等,以證明異議人的 商標已在皮包等商品上于被異議申請日之前在中國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構成了對異議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但因異議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且被異議商標指定的25類“內(nèi)衣;旗袍;游泳衣;鞋;防水服;襪;成品衣;裘皮披肩;皮帶(服飾用)”商品與異議人實際使用的第18類“包袋”非相同/類似商品,因此商標局并未支持此觀點。
2.《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異議人在理由中指出:被異議人在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這短短的3個月期間,共計申請注冊了748件商標,且橫跨1到45類的商品/服務,明顯已超出了正常了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之需。
此外,被異議商標的代理機構為“杭州精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其名下運營 “精彩商標轉讓網(wǎng)”,異議人發(fā)現(xiàn)被異議人在“精彩商標轉讓網(wǎng)”上公開售賣名下商標。
顯然,被異議人此種囤積商標,以銷售為目的的注冊商標的行為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造成嚴重的社會資源浪費,損害了不特定多數(shù)商標申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國知局從誠實信用方面做出有利于異議人的決定,使作者深刻體會到審查員在商標確權以及維權案件,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視和靈活運用。
四、基于本案引發(fā)的幾點想法
今后在回復客戶咨詢函、撰寫文書(異議、無效宣告等案件)時,盡可能充分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商標檢索工具、第三方平臺等方式從多方面、多角度地挖掘系爭商標所有人可能涉及的惡意搶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尤其對如下幾種情形更加留意:
1.商標所有人名下?lián)碛写罅可虡?,尤其對于一家中國企業(yè),其名下申請注冊大量外文商標,可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對這些商標盡可能詳細地進行檢索、查詢;
2.商標所有人在短期內(nèi)申請大量商標;
3.商標所有人名下的多件商標在轉讓平臺、網(wǎng)站上進行售賣,甚至明碼標價。
“誠實信用”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一項基本原則,這為制止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等各種不誠信行為提供了基本保證。鑒于本案的利好裁定,作者相信在今后的商標確權以及維權案件中,“誠實信用”原則將繼續(xù)被大量適用,無形中增加代理人和權利所有人維權的自信心,也為營造我國良好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環(huán)境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