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靜宇
越南科學與技術部公布了第16/2016/TT-BKHCN號法令修改和補充了第01/2017/TT- BKHCN號法令。第16/2016/TT-BKHCN號法令的內容于2017年11月19日公布,并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生效,該法案可以說是越南知識產權制度的一次重大變更,法案中提及的一些修改和補充條款,為申請人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但是也導致某些情況下要求更為苛刻。
其中,涉及發(fā)明專利申請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增加了OA的答復期限(法令第13.6a和15.7.a.i點)
由于舊法令給予的OA答復期限太過緊張,此次改法重點是修改了更為合理的答復期限。根據(jù)最新法令,在之前的OA答復期限中要增加了1個月的期限。也就是說,形式審查階段的OA答復期限從1個月增至2個月;實質審查階段從2個月增至3個月。
上述期限仍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和原期限類似,也就是說像實審OA的答復期限為3個月,延期一次則可以獲得最長6個月的答復期限,但是延期需要申請人主動提出請求并支付相關費用。
此次修改使得申請人有更多的時間來考慮和準備OA答復稿。
除此之外,新法令中還增加了繳納授權費及第一年年費的期限。申請人在收到授權通知后,可以在授權通知日起的3個月內完成支付即可。舊法令中這個期限僅為1個月。
二、修改補交文件期限(法令第4.2d和13.6.a點)
POA提交期限修改為自專利申請?zhí)峤蝗掌?個月(PCT途徑仍為自最早優(yōu)先權日起34個月,上訴程序仍為10天)。
優(yōu)先權文件的提交期限修改為自專利申請?zhí)峤蝗掌?個月。
上述期限不能延期,因此申請人必須嚴格遵守這個期限。
三、增加期限救濟途徑(法令第9.3 至9.5點)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event)與客觀障礙(objective obstacles)的概念被引入到新法令中。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事件以客觀及不可預見的方式發(fā)生,且盡快采取了所有必要和可能的措施仍無法克服,如自然災害、敵人襲擊造成的損害等。
客觀障礙指的是由客觀環(huán)境引起的阻礙,使得當事人不能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或者不能履行其法定權利或義務,如疾病、出差、在偏遠地區(qū)學習等。 在上述情況下,如果申請人提交了請求并提供了合理的證據(jù)解釋原因的話,那么延遲提交文件或遲交費用,則越南專利局在審核請求及證據(jù)后,可能會諒解遲交行為。 由于目前尚未有案例可以參考,暫時無法評估多晚的遲交可能被諒解。
四、取消PCT進入國家階段的寬限期(法令第27.4至27.5點)
PCT進入越南國家階段的期限為自最早優(yōu)先權日起31個月,舊法中規(guī)定如果申請人支付額外的費用,可以延期6個月進入國家階段,也就是說,申請人可以最晚37個月才進入越南國家階段。但是,很不幸地,此次新法令刪除了這個條款。上述第3款提及的不可抗力與客觀障礙可以適用于救濟PCT進入國家階段,但是該款意味主動權掌握在越南專利局這邊,獲得允許延遲進入的難度會更大,建議申請人嚴格遵守31個月的期限。
另外,提及越南專利申請需要提交越南語譯文,而譯文暫無后補的規(guī)定,因此這就意味著,若中國申請人希望進入越南國家階段的話,那么在已有英文申請文件的基礎上,最好在自優(yōu)先權日起的30個月起就要準備下達正式委托。
五、取消請求實審期限的寬限期(法令第25.1.a點)
舊法令中,發(fā)明專利請求實審的期限為自優(yōu)先權日起/提交日起42個月,新型專利請求實審期限為36個月。提交合適理由,該期限還可以再延長6個月。但是,新法令中取消了此6個月的寬限期。
六、增加繳納年費的文件要求(法令第20.3.a點)
新法令中明確指出,如果委托代理公司繳納年費時,必須提交POA。
六、明確用途專利(法令第25.5.d(i)點)
至今為止,越南專利局是拒絕授予用途發(fā)明專利的。僅包含由功能或使用目的組成的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最近將被越南專利局選擇駁回或基于分歧/不一致而懸而未決。已經(jīng)有很多不同意見提出了,其引用舊法中第25.5點來爭辯說,功能特征/使用可以是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基本技術特征。
新法令中澄清了其觀點,其認為功能特征/主題的使用并不是一項基本技術特征,只是專利主題的目的或結果。因此,用途權項的之前的修改方式,如“compound for use……”將不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