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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集佳代理案件喜占兩席

2017-04-21
  •   2017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16年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由集佳團隊代理的“微信”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溫瑞安武俠小說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雙雙入選。

       北京高院每年的十大典型案例都以其較強的典型意義及較大的社會影響而備受關注,集佳代理的案件能夠在眾多案件中脫穎而出,并且喜占兩席,充分展示了集佳訴訟團隊的專業(yè)素養(yǎng)和職業(yè)水準,案件的勝訴,也為各自所在領域的類似案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維權范本。

       以下是集佳代理的“微信”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溫瑞安武俠小說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介紹:

       “微信”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主辦律師:候玉靜律師、張亞洲律師

       案情介紹:

       2010年11月12日,被異議商標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由創(chuàng)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電話業(yè)務等服務上;該商標2011年8月27日通過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在公告期內(nèi),自然人張新河以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兩個理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2013年3月19日,商標局做出“(2013)商標異字第07726號”《“微信”商標異議裁定書》,認為被異議商標并不缺乏顯著性,但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微信”商標并指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電話業(yè)務”等服務項目上,容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并導致不良的社會影響,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2014年10月2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商評字【2014】第67139號”《關于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認為被異議商標并不缺乏顯著性,但具有“其他不良影響”,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論證理由如下:第一,“其他不良影響”條款的立法目的:修改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之規(guī)定,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商標申請人及使用人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防止商標申請及使用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因此判斷某一標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著眼點在于行為人的客觀法律效果,而不在于其行為時的主觀狀態(tài)。第二,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僅要考慮商標申請時的事實狀態(tài),也應以決定作出日作為時間基點判斷是否損害新形成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雖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時,騰訊公司的“微信”軟件尚未正式對外推出,但截至2013年7月騰訊公司的“微信”注冊用戶已達4億人,并且多地政府機關、法院、學校、銀行等推出了微信公共服務,相關公眾已經(jīng)將“微信”與騰訊公司緊密地聯(lián)系起來,如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將會對微信注冊用戶以及廣大公共服務微信的用戶帶來極大不便乃至損失,同時也可能使他們對申請人提供的“微信”服務的性質(zhì)和內(nèi)容產(chǎn)生誤認,從而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異議行政訴訟,并當庭做出判決,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條款對被異議商標“微信”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

       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異議商標由中文“微信”兩字構成,“微”具有少、小等含義,與“信”組合使用在第38類通訊等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比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常見通信方式更為短小、便捷的信息溝通方式,是對上述服務功能、用途或者其他特點的直接描述,而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區(qū)分服務來源的商標加以識別和對待,因而缺乏顯著性,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關于被異議商標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微信”本身或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產(chǎn)生負面影響,即使騰訊公司的“微信”即時通訊軟件已經(jīng)被包括政府機關在內(nèi)的社會大眾大量使用,被異議商標申請行為與前述事實存在“錯位”,也僅僅涉及程序名稱或商標標志如何確定的問題,不影響該程序正常使用,即使改名也不會損害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行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被異議商標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

       2016年12月27日,最高院作出再審行政裁定書,駁回創(chuàng)博亞太的再審申請。最高院在再審裁定中,并未闡述“其他不良影響”條款的適用,其裁決的重點在于程序上二審法院變換顯著性條款維持商評委裁定,即“全面審查”原則,是否存在錯誤,以及被異議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最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雖然只針對“其他不良影響”條款作出認定,但商評委的裁定中亦對顯著性條款作出認定,二審判決根據(jù)原第三人的意見,對被異議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作出認定,符合行政訴訟法第87條關于“全面審查”的規(guī)定。

       典型意義:

       本案在程序上確定了司法“全面”審查的原則,即法院在對商評委的裁定進行司法審查時,不僅對提起行政訴訟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理由進行審查,還要對商評委據(jù)以裁決的、對方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理由一并審查,這種裁判思路更注重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更有利于實體爭議的解決。

       本案在實體上再次明確收緊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條款的適用范圍,將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限定在商標標志本身及其構成要素,不再考量相關標志在實際使用中可能造成的影響,此種思路不同于此前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進行的適度放寬、彈性適用“其他不良影響”條款的做法,值得關注。

       溫瑞安武俠小說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主辦律師:侯玉靜律師、閆春德律師

       案情介紹:

       “四大名捕”是原告溫瑞安創(chuàng)作的100多部武俠小說的系列名稱,包括《四大名捕斗將軍》、《四大名捕震關東》、《四大名捕會京師》等。“四大名捕”是貫穿上述系列小說中的靈魂人物,即朝廷中正義力量“諸葛正我”各懷絕技的四個徒弟,分別是輕功暗器高手“無情”、內(nèi)功卓越的高手“鐵手”、腿功驚人的“追命”和劍法一流的“冷血”。被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玩蟹公司”)開發(fā)的卡牌手機網(wǎng)絡游戲《大掌門》,使用了“冷血”“無情”“鐵手”“追命”和“諸葛先生”這五個人物及對應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面貌特征、身世背景、性格特點、武功套路等,侵害了原告《四大名捕》系列小說的改編權。此外,在人民網(wǎng)游戲頻道中有“《大掌門》再迎明星級弟子 “四大名捕”將崛起”“《大掌門》追命出師 四大名捕完美收官”等文章,類似報道還出現(xiàn)在多家游戲網(wǎng)站。原告認為被告以“四大名捕”為噱頭宣傳推廣《大掌門》游戲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改編權,法院認為“冷血”“無情”“鐵手”“追命”和“諸葛先生”是溫瑞安精心安排設計,有著離奇的身世背景、獨特的武功套路、鮮明的性格特點,以及與眾不同的外貌形象的五個重要小說人物,構成了“四大名捕”系列小說的基石,也是“溫派”武俠經(jīng)典的重要紐帶。涉案五個人物為溫瑞安小說中獨創(chuàng)性程度較高的組成部分,承載了“溫派”武俠思想的重要表達。溫瑞安對其小說享有的著作權,亦應體現(xiàn)為對其中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享有的著作權?!洞笳崎T》游戲,通過游戲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紹和人物關系,表現(xiàn)了溫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說人物“冷血”“無情”“鐵手”“追命”及“諸葛先生”的形象,是以卡牌類網(wǎng)絡游戲的方式表達了溫瑞安小說中的獨創(chuàng)性武俠人物,侵害了溫瑞安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編權。

       關于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大掌門》游戲的宣傳報道均為第三方撰寫發(fā)表于第三方網(wǎng)站,未直接體現(xiàn)與玩蟹公司相關,玩蟹公司對此亦予以否認,故對溫瑞安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玩蟹公司消除影響、賠償溫瑞安80萬元。

       典型意義:

       這是繼金庸武俠小說網(wǎng)游改編權、不正當競爭系列案件后的另一個重要案件,本案與金庸案不同在于,《大掌門》游戲并沒有在游戲的整體設計上改編溫瑞安某部小說的人物關系、情節(jié)設計,而是把溫瑞安創(chuàng)作的100多部武俠小說的系列名稱“四大名捕”和五個主要角色,作為卡牌人物使用了。本案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延伸到了包括身世背景、武功套路、性格特點、外貌形象的人物形象,為今后的文學作品網(wǎng)游改編權的判定,提供了更有力的保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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