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李紅斌
二十多年前,滑縣的“道口”牌燒雞轉讓給了漯河雙匯集團,從此,“道口”牌燒雞飛離故土,遠走他鄉(xiāng),擁有三百年燒雞制作歷史的道口,再無法生產“道口”燒雞了。
“道口”系一地名,為河南省滑縣縣政府駐地,原系黃河西岸一渡口,明朝時發(fā)展成為非常繁華的集市。“道口燒雞”是在清順治年間,由著名的燒雞技師張柄經多年研制創(chuàng)造而成,嘉慶年間列為貢品,道口自此便有了“燒雞之鄉(xiāng)”的稱號,還曾被《人民日報》列為中國十大名雞之首。道口燒雞以“色、香、味、爛”四絕而享譽盛名,曾先后用來招待去河南安陽等地視察的鄧小平 、李先念、 江澤民等中央領導,還在大會堂國宴上招待過美國、日本、羅馬尼亞、贊比亞等50多個國家的元首及駐華使節(jié),被譽為“美好的享受”。
如此歷史悠久的道口燒雞本應做為原產地名稱申請證明商標加以保護,發(fā)揚光大,推動當地經濟的發(fā)展,造福一方百姓,但是,遺憾的是,1999年9月10日,擁有“道口”燒雞所有權的“河南省道口燒雞集團有限公司”因債務原因,以20萬元的超低價格將其拍賣給了漯河雙匯集團。從此,道口做為道口燒雞的原產地,無法再生產“道口”燒雞了。而雙匯集團做為道口燒雞的新主家,可以合法地生產不是道口生產的“道口”燒雞。這真是:蒸熟的雞也會“飛”啊。
筆者認為:這是與我國近年來不斷要求加強原產地名稱保護的初衷相違背的,這也正是我國在建立原產地的法律保護制度方面所存在的一些問題。
《原產地名稱保護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第2條(1)將原產地名稱(Indication of origin)定義為“原產地名稱是指某個國家、地區(qū)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指示某項產品來源于該地,其質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于地理環(huán)境、包括自然和人文環(huán)境”。由此可見,原產地名稱的根本特性是:該地區(qū)獨得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決定了該商品特定的質量、信譽和其它特征。那么,做為原產地名稱的道口燒雞之所以馳名中外,也是與原產地特定的悠久歷史文化和人文風情等是分不開的,這也是當地人民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積淀的結晶,道口燒雞已經成為當地人民的共同財富。另一方面,原產地的產品跟當地地理人文條件、原材料、傳統(tǒng)工藝、質量、特色等條件是分不開的,離開了這些因素,這些商品將不能保證其質量,那么這也必然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就拿道口燒雞來說,在選雞、宰殺、撐型、烹煮、用湯、火候等方面都有一套獨特的經驗和方式,其工藝以手工作坊式為主,不適宜大規(guī)模的機械化生產操作,雞在燒制過程中也有一些臨時性技術,比如說原料雞個頭的大小、所用的時間等,甚至燒雞的造型都是獨具匠心的,所有這些用電腦統(tǒng)一操作是沒有辦法解決的。
原產地名稱與產品的特點質量密切相關,在實際意義上它就是商品保證書。所以說離開了道口的“道口”燒雞,不再是真正的 “道口燒雞”,它也必將不被消費者所接受。
原產地名稱一般由地理名稱和商品名稱共同組成,也有的只是地理名稱。提起“道口”,就會使人想到那具有“色、香、味”具全的燒雞。實際上,道口做為一個地理名稱,也同時具備了原產地名稱的條件?!暗揽凇睙u做為普通商標的轉賣,其實也是原產地名稱權利的轉賣,這必然會引起商品地域來源的混淆,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也就喪失了地理標志本來的功能和作用,很顯然,這并不符合我國加強原產地名稱法律保護的精神。
筆者認為:原產地名稱是一種權利即原產地名稱權,就如“道口燒雞”或“道口”一樣,它的權利屬于這個地區(qū)生產燒雞的所有生產者,而不能屬于某個企業(yè)和個人,該地理標志應在當地工商部門的引導和政府的支持下申請原產地證明商標,供該地域內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yè)使用,發(fā)揮其特有的經濟效益。再一個,原產地名稱具有非轉讓性,“道口”做為實際意義上的原產地名稱,應該不能做為普通商標權利給予自由轉讓。
“道口”燒雞飛離故土,致使生產燒雞歷史悠久的道口不能再生產“道口”燒雞,給當地經濟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侵害了當地人民的權利。雖然說“道口”是一個普通商標,按照商標法可以合法轉讓,但是,在實際意義上它超出了普通商標的性質。雖然我們商標法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的規(guī)定,但并不禁止縣級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以及不屬于行政區(qū)劃名稱的地理名稱、歷史地名作為原產地名稱進行商標注冊,我們現行法律制度,包括《反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法》、《商標法》并未包含真正提供原產地名稱保護的法律依據,這就為原產地以外的企業(yè)合法卻不合理地將這類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商標提供了可乘之機,這些并非原產地區(qū)域的企業(yè)不僅有權獨占、使用其注冊商標,還有權許可和依法轉讓,這種做法必然剝奪了原產地域內的其它企業(yè)甚至所有企業(yè)使用原本屬于他們的原產地名稱的權利,也為原產地名稱保護埋下了隱患。
筆者認為:應該出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或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渡虡朔ā返谑鶙l規(guī)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但是,對于商標中沒有商品的地理商志,而申請使用的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識的地區(qū)這一點并沒有加以限制。假如當初漯河雙匯集團申請“道口”,使用商品是“燒雞”,那么按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也是可以被核準注冊的。這樣“道口”燒雞同樣會流失它地。因此不僅對于原產地以外的企業(yè)和個人應禁止注冊帶有原產地名稱的商標,對于原產地的企業(yè)也應該制定相應措施,不得任意注冊這些帶有原產地名稱的商標,以防止這些原產地名稱為某一企業(yè)或個人所控制,已經注冊的,也應該限制其轉讓給原產地以外的企業(yè)等等。對原產地名稱保護是法律賦予工商部門的重要職責,是工商部門發(fā)揮職能促進地方經濟發(fā)展的有效手段。原產地名稱具有自己特有的性質,應有別于其它普通的商標,在保護力度上應有所區(qū)別,這樣才能保證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名優(yōu)產品不至于流失它地。
總之,加強對原產地名稱進行法律保護,不但保護了當地人們的經濟利益和共同的權利,同時也是保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這是一件關系到地方經濟乃至國民經濟的大事,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