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文轉載: 《搜狐被商標刺痛軟肋》 (2007-9-15)
搜狐,中國互聯網知名品牌,2008年北京奧運會互聯網內容服務贊助商,其一舉一動都受人矚目。近日,北京搜狐新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簿公堂,更是吸引了眾人的目光。
世界步入電子時代,網絡成了人們日常獲取信息的重要來源,搜狐、新浪、網易等門戶網站也成為人們了解世界的重要窗口之一。在2008北京奧運會即將到來之際,作為奧運合作伙伴的北京搜狐新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狐公司)因其關聯企業(yè)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狐愛特信公司)申請注冊“搜狐”商標未獲批準,而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告上法庭,請求依法撤銷商評委做出的“搜狐”商標駁回復審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日前,此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據悉,2002年,搜狐愛特信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在第25類襯衣、襯衫、褲子等商品上注冊“搜狐”商標。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申請商標與廣東省汕尾市海豐縣公平興發(fā)服裝公司2000年在類似商品上已初步審定公告的“搜狐SOUH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近似,所以駁回了搜狐愛特信公司的注冊申請,該公司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在復審期間,搜狐愛特信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其辦理的商標申請等其他各項權利轉由搜狐公司繼承。同時,搜狐公司還向商評委就引證商標提出撤銷申請。但商評委仍以搜狐愛特信公司未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申請,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為由,對該請求予以駁回。
搜狐公司不服商評委這一駁回復審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搜狐愛特信公司與搜狐公司系關聯企業(yè),原告提出的撤銷申請,應視為搜狐愛特信公司提出的撤銷申請,且在復審期間,搜狐公司要求商評委將撤銷引證商標的案件與申請商標的復審案并案審理。但商評委無視兩公司之間的關聯及上述并案審理請求,未針對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進行評審,亦未聽取搜狐愛特信公司及搜狐公司的意見,其所作復審決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作為中國互聯網知名品牌和中國互聯網主流人群獲取資訊和交流三大網絡平臺之一的搜狐,其一舉一動均受到人們的關注,想搭“搜狐”順風車的大有人在。搜狐公司在商標保護方面下過大力度進行維權,但收獲甚微。在查詢相關資料后,記者發(fā)現,在26個類別中共有46件“搜狐”文字商標(包括未授權)。其中,搜狐公司或者其相關企業(yè)申請注冊的商標只占1/5。這樣的事實再次觸痛了媒體商標保護方面的軟肋。
知名網絡媒體與行政機關對簿公堂,自然引來了各方面的矚目。北京集佳律師事務所的江鋒濤律師表示,這次事件是搜狐公司商業(yè)利益沖突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體現,也是國內一些企業(yè)普遍遭遇的問題。一個企業(yè)當其擁有一定知名度,企業(yè)實力增強后,往往會進行產品延伸,這個時候,一些企業(yè)在發(fā)展初期沒有暴露的問題才顯現出來,此時再所做補救措施已錯過最佳時機。
江鋒濤認為,商標是品牌最基礎的屬性,企業(yè)要做大品牌,首先就要將商標的保護工作做足。換句話說,如果搜狐公司在企業(yè)發(fā)展之初,能夠像家樂福、沃爾瑪等企業(yè)在相關商標類別上進行全面保護,那么今天的事件就可以避免。所以,知識產權保護必須要前置于企業(yè)的發(fā)展,正所謂“兵馬未動,糧草先行”。
盡管目前這起事件的最終結果尚不知曉,但是相關人士表示,這件事在某種程度上喚醒了新興媒體的自主知識產權意識。媒體具有建設品牌的自身優(yōu)勢,如何利用好這個平臺擴大自身規(guī)模與影響力,并保護好這個平臺,這是相關管理者時時都應當考慮的問題。
截至發(fā)稿時,搜狐公司尚未對這起訴訟發(fā)表回應。目前,這起案件已經進入庭審前的證據交換和審查階段,將于近日開庭審理。對于案件的進展,本報將繼續(xù)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