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德"商標異議案
2005-02-24"普蘭德"商標異議案
案件背景
北京市普蘭德洗染公司(以下稱為“異議人”)對北京伊爾薩洗染有限公司(以下稱為“被異議人”)經(jīng)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724期商標公告第1399974號“普蘭德PRIDE”商標委托北京集佳商標專利事務所代理提出異議,商標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
異議人是中國最大的綜合性洗染廠家,在國內(nèi)外享有盛譽,1993年10月被認證為中華老字號。1992年起,將“普蘭德”、“PRIDE”分別申請商標注冊。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的文字相同,除“蘭”和“蘭”簡繁字體不同外,其它部分完全相同,被異議商標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商標的商品和服務是類似的。
商標局裁定
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成立,第1399974號“普蘭德PRIDE”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案情分析
異議人是我國洗染業(yè)廠商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企業(yè),在第3類“洗滌劑”等商品上已注冊“普蘭德”、“PRIDE及圖”商標,在第40類“織物漂白”等服務項目上注冊了“普蘭德”商標,在第37類“洗燙衣物”等服務項目上除“普蘭德”商標外,還注冊了“PRIDE及圖”商標。被異議人在第7類“干洗機,洗衣店用洗衣機”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在長方形黑底上反白“PRIDE”和“普蘭德”,只是將異議人商標中的“蘭”字改用簡化的“蘭”字。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第7類“干洗機,洗衣店用洗衣機”等商品與第37類“洗燙衣物”等服務項目雖有區(qū)別,但兩者消費對象相同,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相近,屬于有密切聯(lián)系的類似商品或服務。北京伊爾薩洗染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北京市普蘭德洗染公司有一定知名度的近似商標,極易在市場上造成產(chǎn)源混淆,使消費者誤認誤購。
商標局審理異議案件時采用審查員個人負責和集體會審相結(jié)合的工作方式,重視市場上是否可能造成混淆和誤認。因此,異議人提出異議申請時一定要盡量提供多方面的更豐富的背景資料和證據(jù)材料證明自己的主張,供商標局審查員作出判斷,力求達到更全面的保護相關權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