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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chǎn)權周訊第一〇七期(2007.1.6-2007.1.12)


      知識產(chǎn)權要聞                                                      


      英特爾反訴全美達 稱侵犯其7項專利


      據(jù)報道,針對芯片廠商全美達(Transmeta)此前的訴訟,英特爾日前發(fā)起反擊,稱全美達侵犯其7項專利。 

              2007年1月9日,英特爾向美國特拉華州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稱全美達侵犯其7項專利。其中6項專利關于芯片特征方面,1項關于電源控制方面。 

              去年10月,全美達向特拉華州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稱英特爾侵犯其10項專利,涵蓋了計算機架構、節(jié)能等多方面專利技術。全美達在訴訟書中,英特爾所制造和銷售的多種處理器產(chǎn)品均侵犯了全美達的專利,其中包括奔3、奔4、Pentium M、酷睿(Core)和酷睿2(Core 2)。為此,全美達要求英特爾停止繼續(xù)銷售侵權產(chǎn)品,并賠償相應的經(jīng)濟損失。對于全美達的訴訟,英特爾作出回應,稱并未侵犯全美達的任何專利。     




      iPod仿冒案蘋果敗訴 臺灣廠商索要賠償金1億美元


      近日,中國臺灣的一家便攜音樂播放器廠商在法庭判決它可以繼續(xù)生產(chǎn)一款外形與蘋果的iPod Shuffle播放器很相似的便攜音樂播放器之后,向蘋果提出起訴并提出1億美元的損失賠償。 

              蘋果曾經(jīng)在2005年7月對中國臺灣的力仕普羅公司提出起訴,并以后者生產(chǎn)的Tangent音樂播放器與Shuffle過于相似而申請了禁制令。臺灣法院批準了禁制令,但案件判決被押后。 

              直到最近臺北士林地方法院作出最終判決,結果力仕普羅勝訴。力仕普羅立即向法庭提出起訴,要求蘋果公司對該案禁制令給它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力仕普羅在其網(wǎng)站上稱:“該案以前蘋果申請的禁制令導致力仕普羅損失了重要的市場商機和大量的訂單。” 蘋果公司對此未予置評。   



      珠海炬力向美國法院上訴 要求重審專利侵權案


      2007年1月7日,珠海炬力正式宣布,該公司已于2007年1月4日向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提交上訴書,請求重新審核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于2006年9月15日做出的一項裁決。

              2006年9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SigmaTel訴珠海炬力侵權案做出最終裁決,裁定珠海炬力生產(chǎn)的數(shù)字音樂播放器系統(tǒng)芯片控制器侵犯了SigmaTel的兩項專利,專利號分別為6633187和6366522。但珠海炬力認為,該公司的所有產(chǎn)品都沒有侵犯SigmaTel的專利。珠海炬力將在法庭上表明自己的立場,并希望上訴能獲得成功。

              珠海炬力在去年11月已向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提交申請,請求重新審核SigmaTel持有的兩項專利。除請求美國專利與商標局重新審核SigmaTel持有的專利外,珠海炬力還于去年9月向中國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SigmaTel侵犯了該公司擁有的一項核心技術專利。珠海炬力指控,SigmaTel的多款產(chǎn)品,包括3502、3503、3505、3506、3510、3520等芯片,侵犯了該公司所擁有的一項關鍵的數(shù)字音頻信號處理技術專利。珠海炬力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包括停止進口、使用、銷售、和制造侵權芯片及包含侵權芯片的播放器。


             

      思科在美起訴蘋果iPhone手機侵權

      2007年1月10日,思科正式在美國一聯(lián)邦法院起訴蘋果,稱其侵犯了思科iPhone的商標權,并已向法院提起了暫時禁止令,要求蘋果停止使用自己的iPhone商標。

              思科已向加州北區(qū)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而前一天,蘋果首席執(zhí)行官史蒂夫•喬布斯才在舊金山的蘋果Macworld大會上公布了iPhone手機。雖然喬布斯在演講中稱這種手機為iPhone,但它和思科就iPhone的商標使用權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

              思科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網(wǎng)絡設備制造商,自思科收購InfoGear集團公司以來,公司就一直擁有iPhone商標,InfoGear集團注冊了這一商標。三周以前,思科的Linksys 部門開始啟用iPhone商標,這個部門發(fā)布了一款名為 “iPhone”的互聯(lián)網(wǎng)手機,這種手機使用了VoIP協(xié)議。

              但在2006年1月9日,喬布斯也發(fā)布了蘋果自己的iPhone手機,這種帶一個選擇鍵及觸摸屏功能的手機可以播放音樂,上網(wǎng)以及收發(fā)語音郵件和電子郵件。

              蘋果公司的女發(fā)言人Natalie Kerris表示,她對這樁訴訟暫時不發(fā)表意見。

              思科表示,它和蘋果關于iPhone商標的使用許可談判已經(jīng)進行了好幾年了,但蘋果的律師并沒有簽署并返還最終的合同。

      “奧拓”注冊商標裁定有效 “江南奧拓”可以并存

      本是同門出生的“兄弟”,長安奧拓和江南奧拓卻為了“奧拓”商標對簿公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商標歸長安汽車集團所有,但江南機器集團也能使用。 

              “奧拓”項目是我國兵器工業(yè)“八五”期間的重點項目,1992年,中國兵器工業(yè)總公司安排所屬的四家微型轎車生產(chǎn)企業(yè)(長安機器廠、江南機器廠、秦川奧拓、江北奧拓),統(tǒng)一調整生產(chǎn)從日本引進的ALTO車型,并統(tǒng)一使用奧拓商標。為便于區(qū)分,總公司規(guī)定四家須標明長安奧拓、江南奧拓、江北奧拓和秦川奧拓字樣。1993年長安汽車注冊了“奧拓”中文商標。 

              2004年8月,長安汽車提起訴訟,要追究江南汽車的侵權責任。江南汽車遂要求國家商評委撤銷長安汽車對“奧拓”商標的注冊權。國家商評委裁定長安汽車注冊的“奧拓”商標有效,同時另行裁定認為,“江南奧拓”、 “長安奧拓”商標分別為江南汽車和長安汽車所擁有,這種基于歷史和長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標權應受到法律保護。接到裁定后,兩家企業(yè)均不服裁定,并把商評委告上了法庭。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江南奧拓”和“長安奧拓”經(jīng)過多年并存使用至今,有其事實基礎和客觀合理性,商評委作出的裁定具有事實依據(jù),據(jù)此予以維持。
       

      藍豹公司批攜程網(wǎng)被認定不正當競爭

      攜程計算機技術(上海)公司認為中國訂房聯(lián)盟網(wǎng)上的部分文字詆毀其商業(yè)信譽,遂將該網(wǎng)經(jīng)營方上海藍豹旅游服務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藍豹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涉案網(wǎng)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但并不支持50萬元的賠償。

              早在2005年上半年,攜程在中國訂房聯(lián)盟網(wǎng)上發(fā)現(xiàn)該網(wǎng)頁上有多處涉及攜程網(wǎng)的否定性評介,諸如“中國訂房聯(lián)盟支持正義,攜程違法經(jīng)營鐵證如山!罰了不改!……點擊查看”等激烈言詞。在點擊“點擊查看”欄后,框內彈出了工商部門對攜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內容。

              攜程認為,藍豹為達到其同業(yè)不正當競爭的目的,長期大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詆毀了自己的商業(yè)信譽。為此,攜程對相關網(wǎng)頁進行公證,向藍豹發(fā)出了律師函,要其立即刪除網(wǎng)頁上有關文字并消除不良影響。在未得到回應后,攜程于2006年6月提起訴訟。

              藍豹則辯稱,攜程只是計算機軟件咨詢公司,雙方不存在同業(yè)競爭關系。藍豹在中國訂房聯(lián)盟網(wǎng)上所指的“攜程”并非攜程公司,且公示的內容來自于公共媒體的宣傳,部分內容也有行政文書佐證,不存在詆毀與誣蔑之說,故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攜程通過攜程旅行網(wǎng)向用戶提供旅游服務信息,而藍豹通過訂房聯(lián)盟網(wǎng)向客戶提供旅游信息與預訂服務,雙方在旅游信息咨詢服務方面存在同業(yè)競爭關系。雖然攜程確曾受過行政處罰,但沒有證據(jù)證實攜程存在“罰了不改”的行為,藍豹在其網(wǎng)站上的部分否定性評價會使相關公眾對攜程經(jīng)營行為的合法性產(chǎn)生懷疑,從而直接影響到攜程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故藍豹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停止侵權并消除影響。而之所以不支持50萬元索賠,則是因為攜程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攜程因此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或藍豹因此所獲的利潤。

              據(jù)悉,藍豹公司已上訴。

       

       

      集佳動態(tài)                                                       


       美國菲奇伊文律師事務所訪問集佳并作演講

      新年伊始,美國菲奇伊文律師事務所(Fitch Even Tabin & Flannery)合伙人Edward E. Clair和Steve Schroer先生于2007年1月8日對集佳進行訪問,并給集佳員工作了一場精彩的專題演講。

              美國菲奇伊文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于1859年在美國芝加哥創(chuàng)建專門從事知識產(chǎn)權事務的知名律師事務所,其主要業(yè)務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和商業(yè)秘密保護。

              訪問期間,雙方就中美知識產(chǎn)權問題進行了友好的交流和溝通。在集佳合伙人劉超博士一行的帶領下,代表們參觀了集佳公司,并對集佳的發(fā)展表示了充分的認可和肯定。隨后,Clair和 Schroer先生在集佳講堂作了關于美國商業(yè)秘密法律的專題演講。

              演講中,Schroer和Clair先生先后介紹了美國商業(yè)秘密法律體系,并結合中美商務案例進行了詳細分析,一方面讓法務人員了解了美國商業(yè)秘密保護的法律制度、實務以及中美法律實踐的一些差異,對今后的法律實踐工作的開展有著很大的指導和借鑒作用;另一方面,演講中分析的案例涉及在中美商務交往中出現(xiàn)的問題糾紛,對國內企業(yè)在涉外經(jīng)商交流中所遇到的商業(yè)秘密問題具有極大的啟發(fā)意義。

      集佳代理“pccw.cn”網(wǎng)絡域名糾紛案勝訴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司徒立新的訴訟請求,由集佳代理的數(shù)據(jù)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shù)據(jù)資訊公司”)最終獲勝,依然享有對“pccw.cn”網(wǎng)絡域名的合法持有權。

              數(shù)據(jù)資訊公司是電訊盈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該公司于2002年至2003年間,以其母公司電訊盈科有限公司(Pacific Century Cyberworks)的英文名稱縮寫PCCW為內容,在我國先后注冊了12項“PCCW”商標,注冊類別涉及第9類計算機、第38類電信服務等11類商品和服務項目。

              據(jù)了解,原告司徒立新于2003年3月17日注冊了爭議域名“pccw.cn”,有效期至2007年3月17日。但注冊3年以來,司徒立新一直沒有使用過該域名。

      2005年11月15日,數(shù)據(jù)資訊公司及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針對“pccw.cn”的域名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出投訴,要求將上述域名轉移給數(shù)據(jù)資訊有限公司。2006年3月21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裁決,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數(shù)據(jù)資訊公司。

              司徒立新不服裁決,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數(shù)據(jù)資訊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爭議域名歸他所有,并判令數(shù)據(jù)資訊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2萬元人民幣。司徒立新訴稱,他銷售的產(chǎn)品有商標為“PCCW”的電腦配件,銷售范圍遍及加拿大及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與地區(qū)。為擴大市場影響,申請注冊了“pccn.cn”域名。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數(shù)據(jù)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委托在網(wǎng)絡域名糾紛案件方面具有豐富經(jīng)驗的集佳應訴,由李永波律師及桂慶凱律師認真準備,積極應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數(shù)據(jù)資訊公司注冊“PCCW”商標早于原告注冊“pccw.cn”域名的時間,“PCCW”是其母公司電訊盈科有限公司的縮寫,具有特定的創(chuàng)意和顯著性,被告對該文字合法享有在先民事權益。原告注冊 “pccw.cn”域名的主要部分與被告“PCCW”注冊商標的文字相同,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并且,原告注冊爭議域名后沒有使用,客觀上導致了被告注冊該域名受阻,存在主觀惡意。根據(jù)以上理由,一中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司徒立新的訴訟請求。

              據(jù)了解,數(shù)據(jù)資訊公司于1998年和2000年分別注冊了域名“pccw.com”,“pccw.com.cn”,而沒有注冊“pccw.cn”,從而引來域名糾紛官司。在此,本案的代理律師提醒國內廣大企業(yè),在注冊網(wǎng)絡域名時,一定要將與公司品牌有密切關系的主要域名盡早進行注冊,以免被其他個人或單位惡意搶注,帶來后續(xù)不必要的紛爭。


      集佳代理無錫慎馀肉莊有限公司提起商標異議申請

      集佳案號:UTL061922

              近日,江蘇省某個人在第30類“糕點、面包”等商品上申請的“慎馀”商標被公告,與無錫慎馀肉莊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標相同,且使用的商品類似,為了維護“慎馀”商標的唯一性和品牌聲譽,無錫慎馀肉莊有限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了商標異議。

              無錫慎馀肉莊有限公司始創(chuàng)于清光緒末年的慎馀肉莊,位于無錫中山南路原三鳳橋堍。相傳開業(yè)初八仙呂純陽為報答肉莊業(yè)主王云清的盛意款待,贈草席作燃料使烹制的肉骨頭香氣撲鼻、骨酥肉爛、醬汁稠而綿長,百年流傳,慎馀牌醬排骨由蔡杏根、王阿林、王聚寶三代掌勺大師不斷研制、改革,又取南北燒法之長,加上包裝精美曾紅遍大江南北半個世紀,營業(yè)直領同行之首,譽為“肉骨頭大王”,成為無錫三大名產(chǎn)之一,慎馀肉莊于1956年公私合營,70年代初肉骨頭曾大量出口到香港(37萬噸),文革后期更名為三鳳橋肉莊,2003年9月28日由中華餐飲名店無錫烤鴨館與慎馀第三代傳人王國華先生及第四代掌勺師傅俞世高等合股,將這百年名店重新復業(yè)。慎馀肉莊建辦了現(xiàn)代化的食品加工廠,采用傳統(tǒng)配方,新的工藝,生產(chǎn)出真空、保鮮、鮮熟三大系列120多個品種。慎馀醬排骨在2003年同行評比全市第一。2004年5月榮獲長春舉辦的第十一屆中國食品博覽會國家金獎;公司被無錫市政府消委會評為“誠信企業(yè)”;公司所有銷售的產(chǎn)品均通過國家食品監(jiān)督與疾控中心的檢測。

       

      集佳代理奧康集團有限公司提起商標異議申請

      集佳案號:UTL061928

              近日,福建省某個人在第25類的相同和類似商品上注冊了與奧康集團有限公司系列商標近似的商標。奧康集團有限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了商標異議?,F(xiàn)該案件的相關材料已上報至國家商標局。

              奧康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擁有6億多元資產(chǎn)、通過ISO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以生產(chǎn)銷售男女皮鞋為主的全國民營百強企業(yè)。集團公司現(xiàn)有員工5000余人,擁有18條國際一流的生產(chǎn)流水線,年產(chǎn)皮鞋1000萬雙,在全國設立了30多個省級公司、2000多家連鎖專賣店、800多處店中店及專柜,在意大利、西班牙、美國、德國、日本設立了3個國外分公司。同時,在溫州、廣州及米蘭設立三個鞋樣設計中心,每年開發(fā)出3000多個新品種,保持奧康集團產(chǎn)品始終走在潮流的前列。公司先后被評為省重點骨干企業(yè),省"五個一批"企業(yè),省、市、縣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省名牌產(chǎn)品50強,中國行業(yè)十強,全國民營百強企業(yè);主導產(chǎn)品"奧康"牌皮鞋伴隨著"穿奧康,走四方"的廣告語家喻戶曉,陸續(xù)獲浙江省著名商標,浙江省名牌產(chǎn)品,連續(xù)三屆蟬聯(lián)中國真皮鞋王,并榮膺中國名牌產(chǎn)品等稱號?,F(xiàn)在奧康皮鞋、康龍皮鞋、美麗佳人皮鞋都被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評為全國免檢產(chǎn)品。國內市場占有率居全國同行業(yè)前二位。

      集佳代理東莞市冠輝五金有限公司專利無效案立案受理

      集佳案號:W07-01/02

              東莞市冠輝五金有限公司認為專利號為200530067138.5和200530061457.5二項專利無效,遂委托集佳專利代理人孫長龍代理當事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遞交了對上述專利的無效請求。日前,該案已被專利復審委立案受理。

       

      集佳代理化州市長發(fā)保健制品有限公司提交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集佳案號:W07-01

              針對京都念慈庵總廠有限公司的名稱為包裝盒、專利號為ZL97300231.X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人廣東省化州市長發(fā)保健制品有限公司認為其不符合專利法的規(guī)定,遂委托集佳律師事務所劉洪勛律師于近日代理其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遞交了無效宣告請求書。
       



       

      知識產(chǎn)權判例                                                      




      “蠟筆小新”商標侵權行政訴訟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日本國株式會社雙葉社,住所地日本國京都新宿區(qū)東五軒町3番28號

              法定代表人諸角榮,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暉,北京市萬慧達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義彪,北京萬慧達關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黃麗,該委員會干部。

              委托代理人劉國棟,該委員會干部。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廣州誠益眼鏡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北路668號藍寶石大廈901-906室

              法定代表人羅科,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桂慶凱,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曉恒,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日本國株式會社雙葉社(簡稱雙葉社)因商標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40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6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雙葉社的委托代理人黃暉,黃義彪,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黃麗、劉國棟,被上訴人廣州市誠益眼睛有限公司(簡稱誠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桂慶凱、徐曉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第1122201號“蠟筆小新”商標于1997年12月7日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2004年10月19日,誠益公司受讓了該商標。2005年1月26日,雙葉社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查,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商評字【2005】第4647號《關于第1133301號“蠟筆小新”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第4647號裁定),維持誠益公司的第1133301號商標。雙葉社不服該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葉社于2005年1月26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撤銷爭議商標申請,該申請是在修改后的《商標法》實施之后,本案應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審理。因爭議商標獲得核準注冊的時間是在1997年12月7日,距雙葉社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已經(jīng)超過五年的期限,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超出法定期限為由駁回雙葉社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雙葉社關于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或者如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應自該法施行之日起算的主張不予支持。雙葉社提供證據(jù)材料均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即1996年1月9日之前,“蠟筆小新”圖形和文字已經(jīng)作為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進行使用,商標評審委員會沒有認定“蠟筆小新”文字和圖形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是正確的。另外,雙葉社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以欺詐手段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2005】第4647號裁定。

              雙葉社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和商標評審委【2005】第4647號裁定;撤銷第11333301號注冊商標。雙葉社上訴稱:第一,一審判決認定雙葉社提出撤銷爭議申請的時間已超過爭議期限屬于使用法律錯誤,應當以新法生效之日起即2001年12月1日作為五年期限的計算依據(jù),商標評審委員會拒絕受理本案的評審申請明顯有誤;第二“蠟筆小新”美術作品在商業(yè)化的推廣和使用過程中已經(jīng)起到了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在明知的情況下,將“蠟筆小新”作為商標使用而搶先注冊,具有明顯的惡意,應予撤銷;第三,“蠟筆小新”作為商標的知名度與作為版權作品的知名度密不可分,爭議商標完全復制“蠟筆小新”標識,既是對版權作品的復制也是對馳名商標的復制,依法應予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誠益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蠟筆小新”是日本公民臼井義人創(chuàng)作的漫畫作品,雙葉社于1992年經(jīng)作者本人授權獲得該作品獨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權及商標權。自1992年開始《蠟筆小新》系列漫畫由雙葉社出版,在日本廣泛發(fā)行。1994年以后,《蠟筆小新》系列漫畫及動畫片在香港、臺灣、日本等地發(fā)行播放。自1994年開始,雙葉社在日本、臺灣等地申請注冊了“蠟筆小新”商標,設計9、14、16、25類等十幾個類別。1995年4月1日,雙葉社與設立于香港的國際影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化權合同,將漫畫《蠟筆小新》在亞洲的商品化獨占權提供給國際影業(yè)有限公司獨家行使。1996年1月9日,廣州市誠益眼鏡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1133301號“蠟筆小新”圖形商標,該商標申請于1997年12月7日獲得核準,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包括眼鏡等。2002年3月18日,國際影業(yè)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3117066、3117067號“蠟筆小新”文字及圖形商標,其中,第3117066號商標于2003年7月7日獲得核準,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1類,包括牙刷、水壺、紙巾分配器等;第3117067號商標于2004年2月28日獲得核準,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6類包括書、連環(huán)漫畫書、卡紙板制品。2003年,《蠟筆小新》系列漫畫在中國大陸開始發(fā)行。2004年10月19日,誠益公司自廣州市誠益眼鏡公司受讓了第1133301號圖形商標。2005年1月26日,雙葉社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本案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雙葉社與2005年1月26日提出爭議申請,故本案審理應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三十一規(guī)定申請撤銷的期限為五年。本案爭議商標與1997年12月7日獲得商標專用權,注冊已近8年,超過了五年的法定期限,故雙葉社主張本案中的五年期限應自新《商標法》實施之日,即2001年12月1日起算的理由不能成立。雙葉社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撤銷爭議商標已超出法定期限,其請求應與駁回。爭議商標于1997年在中國大陸注冊,雙葉社早在1994年、1995年開發(fā)“蠟筆小新”產(chǎn)品,將“蠟筆小新”卡通形象用于開發(fā)、制作玩具、文具、服飾等商品,并在日本、臺灣、香港市場有一定影響,但此影響力并不當然及于中國大陸地區(qū)。中國大陸關于“蠟筆小新”漫畫與商品的報道主要發(fā)生于2003年,晚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時間,不能認定在爭議商標注冊前雙葉社的“蠟筆小新”商標已經(jīng)在第9類眼鏡等商品上為中國大陸消費者熟知,成為馳名商標。雙葉社以《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撤銷爭議商標的主張不能成立。雙葉社的“蠟筆小新”商標在日本、臺灣、香港地區(qū)有一定知名度,但《蠟筆小新》漫畫及相關商品正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在2003年左右,故難以證明爭議上商標原注冊人廣州市誠益眼鏡公司在申請注冊本案爭議商標時具有惡意,故雙葉社以《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撤銷爭議商標的主張不成立。2005年12月30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2005】第4647號裁定,維持1133301號注冊商標。

              上述事實,有爭議商標注冊檔案、雙葉社在行政審查程序中提交的證據(jù)、商標評審委員會【2005】第4647號裁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簡稱《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本案中,本案爭議商標注冊于1997年12月7日,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中關于爭議期限的規(guī)定則自2001年12月1日起生效實施,此前對于已經(jīng)注冊商標并無爭議期限的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本案爭議應當適用新商標法中五年爭議期限的規(guī)定,但五年的爭議期限應當自2001年12月21日起算,否則對享有在先權利的人有失公平,同時也違背《立法法》的原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審法院均認為雙葉社于2005年1月26日對本案爭議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已超出五年的爭議期限,其對五年爭議期限的起算點的認定顯然有誤,應予糾正。雙葉社依據(jù)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撤銷本案爭議商標并未超過法定爭議期限,商標評審委員會應予受理并重新進行審查。雙葉社依據(jù)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三條申請撤銷本案爭議商標,但其所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證明在本案爭議商標申請日前,“蠟筆小新”文字或圖形已在中國大陸地區(qū)投入使用并作為商標已達馳名程度,故雙葉社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根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審理中,雙葉社提交的廣州市誠益眼鏡公司曾經(jīng)及現(xiàn)在持有的商標的檔案資料表明,廣州市誠益眼鏡公司具有大批量、規(guī)模性搶注他人商標并專賣牟利的行為,情節(jié)惡劣且嚴重。蠟筆小新文字及圖形作為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且在本案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在日本、臺灣、香港具有較高知名度,廣州市誠益眼鏡公司復制了上述作品并將其作為商標在中國大陸予以注冊,結合其批量性、大規(guī)模注冊他人商標的行為,可以認為廣州誠益眼鏡公司明顯具有侵害他人權利、搶注他人商標的惡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鑒于雙葉社在商標評審程序中并未提出上述證據(jù),本院不宜直接作出處理。

              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2005】第4647號裁定和一審判決對部分事實認定有誤,不妥之處本院已做糾正,但使用法律并無不當。上述人雙葉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日本國株式會社雙葉社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日本國株式會社雙葉社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