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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產權要聞                                                       
      3月4日獲悉,因曾對索尼和華旗愛國者等跨國公司就專利侵權提起民事訴訟而名聲大噪的內地閃存盤生產企業(yè)朗科,3日在北京發(fā)布了其剛剛在美國獲得的移動存儲專利。朗科總裁鄧國順首次坦承,朗科對索尼等企業(yè)就知識產權進行的訴訟讓朗科的銷售收入和品牌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2002年9月起,朗科相繼啟動了針對索尼、華旗愛國者等為代表的大規(guī)模涉嫌侵權民事訴訟程序,在全國引起了極大的震動。公司的銷售收入和品牌因此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這種以專利“進攻”的方式,使朗科公司由一家不起眼的小公司迅速成為一家頗具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公司,并成為閃存領域的第一品牌。
      3月4日媒體消息,多年來在DVD專利收費上一直咄咄逼人的6C聯(lián)盟,近日突然向中國DVD生產廠商示好,主動降低了收費標準。但國內主流廠商昨日表示,雖然6C聯(lián)盟的態(tài)度值得肯定,但是這個好消息來得太晚了。
      在6C聯(lián)盟中國地區(qū)代理律師向媒體發(fā)來的一份聲明顯示,6C聯(lián)盟最近在全球范圍內修改了其DVD專利許可制度,以往要對所有DVD專利進行注冊的專利許可機制變?yōu)榘串a品類別進行。6C聯(lián)盟還首次降低了某些產品類別的專利收費標準:DVD播放器的專利使用費下限將從4美元下降到3美元;DVD光盤的專利使用費下限將從5美分下降到4.5美分;DVD刻錄光盤的專利使用費下限將從7.5美分下降到6.5美分。
      一向態(tài)度強硬的6C聯(lián)盟這次為何突然主動降低收費標準?6C聯(lián)盟方面稱,“這是根據(jù)市場需要做出的調整。”信產部知識產權咨詢服務中心梁軍則認為,從外圍來看,可能存在兩大原因,一是我國EVD已成為行業(yè)標準,DVD廠商開始向EVD轉向;二是最近國內多家DVD廠商在美國起訴另一DVD國際專利聯(lián)盟3C聯(lián)盟專利許可政策,可能對6C聯(lián)盟造成了一定的震動。
      3月4日獲悉,中國政府和系統(tǒng)集成商、銷售商、標準組織EPCglobal組成的代表團本周參加了在達拉斯舉行的“RFID環(huán)球”大會,討論了中國的RFID技術。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正努力開發(fā)符合全球其他地區(qū)標準的RFID技術標準,uniView首席技術官說:“中國將采用EPCglobal和IPO標準,但是將進行一些調整,以便滿足中國的特殊需要。”
      中國計劃參與制定全球性標準,將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建立一個沒有專利費的標準,以便避免類似DVD專利費的問題。EPCglobal已經建立了一個RFID工作組,檢查并修改現(xiàn)有的標準建議,將尋求“中國標準組織”的批準。
      中國采用UHF波段,但是下一代“Gen 2”全球性標準采用的波段(860兆赫茲到960兆赫茲)將會和GMS、CDMA撞車。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正在測試多個波段,最終將決定開放哪個波段,但是還沒有具體時間表。
      3月4日消息,近來,商標投機者瞄上了具有巨大無形資產的高校品牌,紛紛打擦邊球搶注商標。從有關方面獲悉,暨南大學從民企手中成功奪回了有傍名牌高校嫌疑的兩個“暨大夫”商標。為了防止再次遭遇商標被搶注的事情,暨南大學一口氣在四大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32個商標的注冊申請。
      在去年底,暨南大學的學校辦公室收到消息,說該校有近似商標被他人搶注。廣州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通過北京某代理公司向國家商標局遞交了“暨大夫”商標的注冊申請,注冊類別為第5類和第30類。其中,第30類的“暨大夫”商標已經于2004年10月被核準注冊,而第5類的“暨大夫”商標目前正處于法律規(guī)定的異議期內,于2005年2月被核準注冊。
      據(jù)分析,“暨大夫”商標搶注是明顯的侵犯暨南大學知識產權的行為:首先,從商標名稱看,雖然注冊人采用了三個字,但“暨大”二字居前,明顯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讓消費者誤認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由暨南大學生產或與暨南大學存在某種聯(lián)系,而且,由于暨南大學有國內知名的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生命科學學院等單位,“暨大夫”也極易讓人理解為“暨南大學的大夫(醫(yī)生)”。其次,從商標圖樣看,這兩個商標采用暨南大學校名的獨特書法字體(葉帥之題名),明顯是在刻意復制模仿暨南大學的簡稱。
      緊鄰暨南大學的“暨南花園”的開發(fā)商廣東暨南房地產有限公司曾于1997年申請注冊了“暨南”商標,用于36類的“不動產管理”。這樣的商標,本應該通過學校以自身名義注冊,然后許可或轉讓給該公司使用。但由于事隔多年未能及時提起注冊異議或撤消請求,該類別的“暨南”商標已不可能再回歸學校。據(jù)透露,暨南大學還將對校辦企業(yè)及合作企業(yè)進行商標清理,有針對性地對惡意搶注的校外企業(yè)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為了防止再次遭遇同類事件,暨南大學于2004年底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暨南大學”、“暨南”、“暨大”、“JiNanUniversity”、“JNU”、“?;照w圖形”、“?;辗瑘D形”、“校門圖形”在四大商品或服務類別共 32 個商標的注冊申請。上述與學校密切相關的商標,日前已全部收到國家商標局發(fā)來的商標受理通知書,根據(jù)《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已全部被國家商標局受理。
      3月4日媒體獲悉,在最近一期國家商標公告中,“汀岙梅”商標進入了初審公告,申請注冊的是個人。為保護廣大農戶的權益,茶山楊梅協(xié)會已提出了商標異議,要求國家商標局對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丁岙楊梅(也稱汀岙楊梅),是溫州家喻戶曉的楊梅品種。據(jù)相關記載,丁岙楊梅已有1000多年的歷史,是全國四大楊梅優(yōu)良品種之一。丁岙梅依托甌海茶山獨特的自然條件和地理環(huán)境,擁有眾多的榮譽,它屬于地方的,也是屬于廣大農民的。然而,“汀岙梅”三個字于2003年6月被個人申請注冊成商標,申請類別31類,使用商品范圍為楊梅、新鮮水果。該商標若被成功注冊,將損害到廣大楊梅種植戶的相關權益,也不利于農產品地方成片栽培。為此,當?shù)氐臈蠲忿r產品服務組織——茶山楊梅協(xié)會牽頭提出了商標異議。
      3月3日中國知識產權報消息,國家知識產權局最新統(tǒng)計顯示,2004年國外企業(yè)在華專利申請十強排行出爐。6家日本知名跨國大公司榜上有名,松下電器產業(yè)株式會社以2813件專利申請排行榜首。
      韓國企業(yè)也表現(xiàn)出色:三星電子株式會社以2371件專利申請緊跟日本松下,LG電子株式會社以1164件專利申請奪得第七名。以1930件專利申請排在第三位的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荷蘭奪得一席之地。號稱“藍色巨人”的美國國際商業(yè)機器公司(IBM)則以829件專利申請排在第十位。日本的索尼、精工愛普生、東芝、三洋電機和佳能公司分別列第四、五、七、八、九位,其申請量依次為1289件、1075件、915件、898件和843件。
      2004年國外企業(yè)發(fā)明專利申請十強與總量十強是同一班人馬,只是名次略有變化。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十強依次為松下電器(2423件)、三星電子(2241件)、皇家飛利浦(1840件)、索尼(1112件)、精工愛普生(1005件)、LG(940件)、IBM(829件)、佳能(827件)、東芝(811件)和三洋電機(784件)。
      3月3日新華社消息,從海關總署獲悉,廣東江門海關日前公開銷毀一批從出口環(huán)節(jié)查扣的侵犯知識產權干電池。這批干電池共21萬打,250多萬個,價值近20萬元人民幣。
      2004年7月,江門市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該關下屬外海辦事處申報出口R6電池17萬打,申報品牌為“Power Lell”,價值24820美元。經查驗,該批電池實為21萬打干電池,而且包裝上均標有“National Star”英文字樣,涉嫌侵犯松下電器產業(yè)株式會社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江門海關依權利人申請扣留了該批干電池。經廣東省工商局確認,出口商在電池上使用的“Nationalstar”商標與松下電器產業(yè)株式會社注冊商標“National”商標構成近似,侵犯了松下電器產業(yè)株式會社的知識產權。江門海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沒收。
      3月2日消息,上海知名企業(yè)賽洋北極絨公司已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欲注冊剛剛獲得奧斯卡最佳影片獎的《百萬寶貝》。
      該公司于3月1日向國家商標局申報了“百萬寶貝”注冊申請,并已被順利受理。其申請注冊的分類類別為第16大類,也就是書刊類。當記者詢問其“為何搶注美國影片”時,該高層人士卻稱這“純屬巧合”。
      3月1日消息,近日,“太太口服液”品牌的所有者——深圳市健康元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康元),將內蒙古福瑞中蒙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瑞)以及天津的一家藥房告上法庭,理由是福瑞商標侵權。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這一案件后表示,將擇日開庭審理。
      保健品方面發(fā)生商標糾紛的事件不少,但由于涉及“太太”這個著名商標,而健康元藥業(yè)在制藥行業(yè)中具有一定地位,此事還是吸引了公眾和業(yè)內人士的關注。
      數(shù)月前,健康元市場人員發(fā)現(xiàn)福瑞生產的胎盤片藥品上使用了與“太太”注冊商標極為近似的“羊太太”和“洋太太”商標,這容易讓人聯(lián)想雙方存在某種聯(lián)系,或認為其是“太太”品牌中的新產品。健康元方面認為,福瑞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嚴重擾亂了其占領的消費市場,給自己的品牌聲譽帶來了損害和影響,并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遂向法院要求福瑞停止生產并銷毀全部印有“羊太太”和“洋太太”商標的包裝,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而銷售的藥房須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健康元公共事務經理麥小姐表示,太太從去年年底就發(fā)現(xiàn)了這一現(xiàn)象,隨即展開調查,發(fā)現(xiàn)福瑞的產品標識不僅是模仿太太商標,而且“模仿得極像”。太太對知識產權糾紛采取的作法是早發(fā)現(xiàn)、早動手解決,不讓它釀成更大的損失。僅僅幾個月的時間,太太就訴諸了法律,而且對對方的罰款也并不多。
      3月1日消息,認為對方剽竊了自己作品內容,北京清華紫光傳媒集團北京全景互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張鐵軍以侵權為名將北京世紀星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理王曉京、北京世紀星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碟文化)再度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開庭審理這起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張鐵軍創(chuàng)作完成了《北京中華女子樂坊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整合報告》(以下簡稱《整合報告》),星碟文化和王曉京完成《“女子十二樂坊”項目實施計劃》(以下簡稱《女子十二樂坊》)。2004年7月21日,張鐵軍起訴到一審法院稱,經過2年多的思考,于1998年4月形成了《中華女子樂坊創(chuàng)意策劃文案》和《整合報告》。1999年初,王曉京將公司報告進行選擇、編排,形成了《女子十二樂坊》。星碟文化網(wǎng)站和《中演月訊》刊登的文章也系改編、匯編而成。王曉京及星碟文化未經許可,擅自改編、匯編,侵犯了自己對《整合報告》享有的署名權、改編權和匯編權?,F(xiàn)起訴要求王曉京和星碟文化停止侵權行為,在《中演月訊》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43.27元。
      王曉京等辯稱,張鐵軍不能證明自己是《整合報告》的著作權人,也不能證明《“女子十二樂坊”項目實施計劃》抄襲該報告,故不同意張鐵軍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整合報告》一文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王曉京和星碟文化均沒有提供抗辯證據(jù),可以認定張鐵軍對該文享有包括署名權、改編權和匯編權在內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上述兩篇文章的篇章結構和具體表達形式存有不同。同時,不能證明《中演月訊》上的文章是王曉京或星碟文化所為。因此,王曉京和世紀星碟公司也未侵犯張鐵軍對《整合報告》享有的匯編權。據(jù)此,駁回張鐵軍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張鐵軍不服,上訴到二中院。法庭當日并未宣判。
      2月27日獲悉,中國音像界的第一個反盜版宣言——北京宣言通過。
      “我們要遵守國家的法律,從我做起,嚴格自律,做到‘不出版、不制作、不銷售、不使用、不傳播’盜版音像制品,以保護創(chuàng)作的源頭不受污染,杜絕一切侵權盜版行為。”“陽光下,我們選擇生存,讓一切盜版行為和盜版者在陽光下無處遁形;讓我們攜手與陽光同行,守我們共同的精神家園!”2月26日,在“中國音像版權保護高峰會議”上,來自國家版權局、中國音像協(xié)會、中國版權協(xié)會、中國出版工作者協(xié)會的代表通過了中國音像界的第一個反盜版宣言--北京宣言。
      此次峰會是國家版權局版權保護演唱會的系列活動之一。與此同時,2005年度中國版權保護形象代言人評選出爐,我國著名導演馮小剛被公眾以網(wǎng)絡、短信、彩信等方式推選為本年度版權保護形象代言人。作為代言人,馮小剛將肩負起宣傳版權知識、號召公眾反擊盜版的責任。
      ? 知識產權判例                                                      
      上海奧美廣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市利生檔案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華潤勵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勵致公司)與被告北京華銘空間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銘公司)、上海奧美廣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奧美北京公司)、被告天津市利生檔案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生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9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勵致公司起訴稱:原告系“屏風上角蓋”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專利號:ZL01324506.6),被告利生公司生產、銷售的屏風產品的上角蓋的外觀與原告上述專利相近似;被告華銘公司銷售了上述侵權產品;被告奧美北京公司使用了上述屏風產品。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專利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三被告在《北京青年報》或《中國經營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
      被告華銘公司答辯稱:該公司為組合屏風產品的經銷商,銷售的產品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該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奧美北京公司答辯稱:該公司作為涉案屏風產品的使用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該公司不是適格的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利生公司答辯稱:被告生產的屏風上角蓋的外觀與原告專利不近似;原告的侵權指控沒有事實依據(jù);原告的索賠請求和要求該公司賠禮道歉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綜上,該公司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2年5月1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珠海勵致洋行家私有限公司取得了“屏風上角蓋”外觀設計專利權(見附圖一),專利號為ZL01324506.6。2001年8月28日,珠海勵致洋行家私有限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為勵致公司。2004年7月7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準,涉案專利權人由珠海勵致洋行家私有限公司變更為勵致公司,并在《專利公報》20卷32號上予以公告。
      2004年4月,奧美北京公司從華銘公司購買了一套組合屏風產品,并安裝在其辦公場所使用。2004年8月5日,勵致公司申請北京市海淀區(qū)第二公證處對上述組合屏風產品進行了公證,并拍攝了十五張照片。北京市海淀區(qū)第二公證處就此出具了(2004)京海民證字第4519號公證書。
      奧美北京公司為證明其使用的組合屏風產品的來源,向法院提交了華銘公司出具的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華銘公司和奧美北京公司簽訂的合同書。
      華銘公司主張其銷售的組合屏風產品來源于天津市威望通用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望公司),并向法院提交了威望公司出具的承諾書、威望公司和華銘公司簽訂的合同書。
      2004年5月13日,勵致公司委托北京邦誠圖文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誠公司)從利生公司購買“愷撒屏風”6塊,總價為2126元。利生公司向邦誠公司出具了“天津市工業(yè)企業(yè)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碼為1151781。
      勵致公司當庭提交了2塊屏風產品,并主張該屏風產品系其委托邦誠公司從利生公司購買的。利生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該屏風上無生產商的相關信息。
      奧美北京公司主張其使用的組合屏風與原告勵致公司當庭提交的屏風有以下區(qū)別:原告提交的屏風為銀色,主體為整體布料,無走線設備;奧美北京公司使用的屏風為深灰色,主體上部為陽光板,下部外包布料內襯鋼板,有走線設備。
      利生公司提交了其生產的屏風產品的上角蓋(以下簡稱利生公司屏風上角蓋)的外觀照片及結構圖(見附圖二),并主張該上角蓋與原告涉案專利有以下區(qū)別:涉案專利側面的凹槽有一定的曲度,而利生公司屏風上角蓋側面的凹槽為平行線結構;涉案專利俯視圖上有一個門洞型平臺,螺孔位于平臺上,而利生公司屏風上角蓋魚頭形主體上部是圓滑的,沒有平臺;利生公司屏風上角蓋下部有兩個定位銷,而涉案專利沒有;二者仰視圖的兩個圓形結構的相對位置不同。
      經比對,利生公司屏風上角蓋與涉案專利均由魚頭形主體及倒T型尾部插柄構成,魚頭形主體邊側有圓滑的凹槽;魚頭形主體頂部遠離尖端的位置有圓形凹槽,凹槽中心有一圓形螺孔;二者仰視圖均有兩個環(huán)形突起。二者存在的主要差異在于:涉案專利魚頭形主體尾部有一個門洞型平臺,螺孔位于平臺上,而利生公司屏風上角蓋魚頭形主體上部是圓滑的,沒有平臺;利生公司屏風上角蓋下部有兩個定位銷,而涉案專利沒有;二者仰視圖的兩個圓形結構的相對位置不同。
      經對比,奧美北京公司使用的屏風的上角蓋與利生公司屏風上角蓋在外觀上基本相同。
      利生公司主張其在2004年3月至2004年5月生產了包含被控侵權屏風上角蓋的屏風產品,該屏風以2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出售,利潤率為10%,涉案被控屏風上角蓋系外購部件,沒有利潤,但其未進一步舉證證明上述主張。
      華銘空間主張其于2004年4月25日自威望公司購進屏風585平方米,購買價格為每平方米200元,并以每平方米210元的價格銷售給奧美北京公司。奧美北京公司尚未支付貨款,華銘公司的預計利潤率為4%。此外,華銘公司主張其未銷售過包含被控屏風上角蓋的屏風產品。
      本案中,利生公司還主張其生產的屏風的上角蓋外觀屬于公知技術,并提交了兩份專利對比文件。經對比,上述專利對比文件披露的上角蓋外觀與涉案專利不相同;利生公司還于庭審結束后提交了兩份ULTRA公司產品宣傳畫冊,用以證明其生產的屏風的上角蓋外觀屬于公知技術,但該證據(jù)為域外形成的證據(jù),利生公司未提交中文翻譯件和公證認證手續(xù),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涉案專利證書及附圖、勵致公司購買的屏風上角蓋、利生公司提供上角蓋外觀照片及結構圖、公證書等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法院認為:原告作為 “屏風上角蓋”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對該外觀設計享有的專利權應受我國專利法的保護。
      根據(jù)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本案中,體現(xiàn)涉案外觀設計美感的實質部分應為邊側有圓滑的凹槽、頂部帶有凹孔的魚頭形主體,現(xiàn)利生公司屏風上角蓋與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在上述實質部分上基本相同,二者雖存在局部和細微上的差異,但該差異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在隔離觀察的情況下將二者區(qū)別開,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因此,從整體觀察上看,利生公司屏風上角蓋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是相近似的,該上角蓋為侵犯了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產品部件。
      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利生公司未經原告勵致公司許可,制造、銷售了包含有侵犯涉案專利權的上角蓋的屏風產品,構成了對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利生公司雖主張其生產的屏風產品的上角蓋系外購取得,但其未能就此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法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信。利生公司提出其生產的屏風的上角蓋與原告涉案專利不近似,且使用的技術屬于公知技術,其行為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專利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但其未能充分舉證予以證明,因此,其上述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華銘公司未經原告勵致公司許可,銷售了包含有侵犯涉案專利權的上角蓋的屏風產品,構成了對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華銘公司雖主張其銷售的屏風產品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其僅提供了其與威望公司的格式購銷合同,未能就涉案銷售給奧美北京公司的屏風產品提供合法的來源,因此,其上述主張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奧美北京公司使用包含有侵犯涉案專利權的上角蓋的屏風產品,其行為不構成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原告主張奧美北京公司涉案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專利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利生公司、華銘公司的涉案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的訴訟主張,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鑒于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屬財產性權利,并不具有人身權的屬性,原告提出被告應承擔公開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數(shù)額問題,原告所提賠償請求數(shù)額過高,法院不予全額支持。法院將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被告侵權的方式、范圍、主觀過錯程度,被告侵權行為持續(xù)的時間及獲利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利生公司和華銘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合理數(shù)額。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天津市利生檔案用品有限公司、北京華銘空間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屏風上角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
      二、天津市利生檔案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華潤勵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二萬元;
      三、北京華銘空間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華潤勵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千元;
      四、駁回華潤勵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集佳律所動態(tài)                                                       
      2005年2月25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集佳律師事務所張亞洲、戴福堂律師作為上海培蒙服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參加了上海培蒙服飾有限公司訴樂清市倍蒙服飾有限公司、上海蓓蒙服飾有限公司和孫讀勤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證據(jù)交換。
      2005年3月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集佳律師事務所戴福堂、張岸標律師作為北京商界源創(chuàng)企業(yè)形象策劃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參加了北京商界源創(chuàng)企業(yè)形象策劃有限公司訴網(wǎng)之易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案的開庭過程。
      2005年3月3日,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在常州因商標侵權的打假活動獲得賠償,集佳律師事務所田森、劉文彬律師作為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負責該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