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妇与小伙子MATUR老熟妇E,亚洲AV色区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片免费人成视频播放,精品一区二区三人妻视频

    • 知識產(chǎn)權要聞                                                       

      索尼日本控告比亞迪侵犯電池專利敗訴

      持續(xù)兩年多的索尼控告比亞迪侵犯電池專利,最終以索尼敗訴告一段落。11月29日,從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獲悉,日本知識產(chǎn)權高等裁判所宣判索尼提供的關于電池結構專利無效,此項控告以索尼敗訴告終。
      比亞迪是我國最大的電池生產(chǎn)企業(yè),并超越索尼,成為僅次于三洋的全球第二大二次電池生產(chǎn)商。2003年7月,索尼向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提交起訴書,起訴比亞迪侵犯其兩項日本鋰離子充電電池專利,分別為電池結構和材料厚度的專利。今年1月,日本特許廳作出裁定,宣告索尼電池結構專利無效。今年3月,索尼重新向日本知識產(chǎn)權高等裁判所上訴,但日本知識產(chǎn)權高等裁判所的裁決為維持原判。
      比亞迪銷售總經(jīng)理夏冶冰表示,作為一家技術型高成長企業(yè)的比亞迪,對知識產(chǎn)權案件高度重視。它的成功與失敗,不僅僅影響到比亞迪電池在日本的銷售,還將波及到北美乃至全球用戶。由于訴訟結果不涉及索尼(中國)有限公司,索尼(中國)有限公司相關人士表示不方便評論。

      美國最高法院接受eBay專利侵權案上訴請求

      11月29日消息 美國最高法院周一接受了在線拍賣商eBay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此前一地區(qū)法院曾判決eBay所使用的一項核心技術侵犯了MercExchange公司的技術專利。
      這項技術涉及eBay拍賣網(wǎng)站上的商品價格固定的“現(xiàn)在購買”功能。2005年第三季度在該功能下出售的物品的價值達34億美元,占eBay該季度所有出售物品的價值的32%。eBay與MercExchange的這樁專利侵權官司已打了4年之久。依照地區(qū)法院做出的判決,eBay將被限制繼續(xù)使用這項功能。
      最高法院表示,它將檢查下面一個通行的做法是否正確,即在一個法庭認定某個公司侵犯了一個有效的專利之后,是否就必須做出限制該公司繼續(xù)使用這項技術的判決。
      eBay發(fā)言人Hani Durzy表示:“MercExchange一直都沒有使用過它自己的專利,它申請專利的目的就是為了起訴別人。我們認為MercExchange沒有權利得到這樣一個禁止令?!彼f:“最高法院能同意聽取這個意義重大的案子,eBay非常感謝?!?/FONT>

      Hexagon:鐳射掃瞄臂沒有侵犯Faro專利

      Hexagon Metrology稱,其Romer Cimcore公司考察了Faro Technologies Inc.(FARO)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并相信其鐳射掃瞄臂沒有侵權。
      Hexagon Metrology North America執(zhí)行長比爾-格魯伯(Bill Gruber)在聲明中稱,“訴訟是在專利發(fā)布的同一日提起的。根據(jù)其起訴書,我們認為我們的產(chǎn)品沒有侵權?!?/FONT>
      相關背景:
      Hexagon Metrology是擁有眾多測量產(chǎn)品知名品牌的跨國集團公司,173年歷史的精密制造經(jīng)驗,世界最大的測量機制造集團,世界領先的測量技術。
      FARO Technologies Inc是世界上自主開發(fā)和生產(chǎn)第一臺便攜式三坐標測量臂和激光跟蹤儀的廠家,同時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便攜式坐標測量儀的制造商之一。

      溫州剃須刀企業(yè)打贏與菲利浦專利官司

      經(jīng)過三年半的專利權糾紛,全球剃須刀行業(yè)老大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訴溫企侵權案終于畫上句號。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飛利浦提出的溫州剃須刀企業(yè)侵犯其兩項外觀設計專利的訴求無效。至此聯(lián)手應訴的七家溫州剃須刀企業(yè)在這場對弈中最終獲勝。
      溫企與飛利浦的專利權之爭由來已久。上世紀90年代初,飛利浦已開始多次狀告溫州企業(yè)侵權。
      2002年,飛利浦以侵害其1995年和1998年申請的兩項外觀專利為由,又一次將溫州十幾家企業(yè)推上了被告席。此次溫州企業(yè)不再回避,而是聯(lián)手正面迎戰(zhàn)。經(jīng)過分析,溫企發(fā)現(xiàn)飛利浦申請的這兩項專利與該公司1995年申請的另外兩項專利在外觀設計風格上極其相似,有重復授權的可能,而重復授權是無效的。抓住這個軟肋,溫州日峰、日電、力德、美錦等7家企業(yè)分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飛利浦兩項專利無效請求。
      此后,2003年6月和2004年6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分別裁定飛利浦兩項專利無效。飛利浦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4年6月和2004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無效決定。飛利浦公司仍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12月和2005年11月,北京高院分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據(jù)悉,除了通過法律途徑宣布飛利浦兩項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外,此次判決結果還令飛利浦主動放棄了另兩項專利的訴訟。此舉意味著,這4項專利將不再成為溫州乃至全國剃須刀企業(yè)的行業(yè)壁壘。

      Research In Motion專利案上訴敗訴

      Blackberry手持設備制造商Research In Motion(RIMM)沒有說服一位聯(lián)邦法官做出強制執(zhí)行自己與NTP Inc.達成的價值4億5000萬美元初步和解的判決,而NTP要求法庭發(fā)出禁制令,禁止RIM銷售其手持電子郵件設備。
      RIM與NTP的專利權糾紛已持續(xù)很長時間,今年稍早時雙方差一點達成和解。如果爭議得不到妥善解決,數(shù)百萬Blackberry用戶的服務可能中斷。除非兩公司就和解條款達成一致,否則NTP可能要求法庭發(fā)出禁制令,禁止RIM經(jīng)營其深受市場歡迎的電子郵件服務。
      RIM的管理層原本想在今年三月結束雙方的糾紛,當時RIM同意支付4億5000萬美元,以換得NTP撤銷以往的訴訟要求和授予專利軟體的特許使用權。幾個月后,雙方的關系破裂,但是RIM一直謀求迫使NTP執(zhí)行三月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但是,維吉尼亞州美國地方法院的一位法官拒絕了RIM的要求,這一判決出乎RIM的預料。
      私人控股的NTP已提出訴訟,指控RIM侵犯其專利權,雖然美國專利局已拒絕了NTP的某些訴訟要求。美國專利局已開始重新審查NTP與雙方糾紛相關的所有專利權,但目前該局還沒有做出最終的結論。
      RIM要求法庭等到專利局做出最終裁決后再決定是否發(fā)出NTP所要求的禁制令。此外,RIM也可能透過將和解費增至4億5000萬美元以上,或者以不觸犯NTP專利權的方式提供服務等辦法來解決這一問題。RIM指出,如果法庭發(fā)出禁制令,自己將使用一套臨時性的軟體解決方案,保持其服務的連續(xù)性。
      雖然RIM的客戶不太可能遇到服務長時間中斷的問題,但這一爭議還是引起了聯(lián)邦政府的極大關注,因為政府必須保證其官員可以繼續(xù)暢通無阻地相互收寄電子郵件。

       奇瑞QQ上市兩年仍未注冊商標 與騰訊起糾紛

      剛剛從與通用長達三年的知識產(chǎn)權之爭中僥幸脫身,奇瑞QQ又陷入與騰訊QQ的侵權糾紛。而至今仍未獲商標批準的消息更爆出了大冷門。
      幾天前,奇瑞剛就外形侵權案與通用達成和解,還沒喘口氣,騰訊QQ就找上了門。據(jù)悉,騰訊公司已經(jīng)就奇瑞QQ的商標申請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了異議。但更讓人吃驚的是,已經(jīng)上市兩年的奇瑞QQ并非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注冊在案的商標,奇瑞QQ也并未獲得騰訊公司的正式命名授權。這意味著,奇瑞涉嫌侵犯騰訊QQ的商標所有權。
      騰訊QQ是騰訊公司1999年推出的國內(nèi)第一個即時通訊軟件,也是歷史最久、影響最大的網(wǎng)上聊天工具。奇瑞QQ則是奇瑞汽車有限公司在2003年推出的一款微型車,其“大眼睛”“招風耳”的可愛造型已經(jīng)風靡全國。一個是幾乎打開每臺電腦都會蹦出來的小企鵝,一個是大街小巷都能見到的汽車寵兒,兩個QQ干上了。
      奇瑞汽車法務部的工作人員表示,在沒有接到公司通知之前,不能發(fā)表意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工作人員在仔細查詢后告知,目前登記在冊的只有2002年注冊的奇瑞標識,并沒有奇瑞QQ這個標識。
      騰訊公司,但公司上下已就此事封口。不過,從工作人員的回答中獲悉,目前雙方的談判尚未得出實質結果。毫無疑問,在錯失兩年、屢次交涉無果之后,騰訊對此次談判極為重視。對于為何兩年后才面對面地坐下來對質此事,騰訊方面表示,在奇瑞QQ剛上市時就曾向其提出過商標侵權爭議,之后忙于在香港上市,所以一拖再拖。
      對此次糾紛的結果,業(yè)界預測和解的可能性較大。有專家認為,騰訊QQ的商標更多地體現(xiàn)在小企鵝的圖標上,奇瑞QQ不構成侵權。但不排除騰訊QQ已注冊全系列產(chǎn)品,包括汽車領域的可能。

      世界名酒軒尼詩商標遭侵權獲賠30萬

      珠海橡木桶貿(mào)易有限公司和廈門金寰亞食品有限公司將外國名酒的注冊商標改頭換面后,用于包裝自己的產(chǎn)品,冒充著名品牌的洋酒在國內(nèi)市場上銷售,結果被法國著名釀酒商雅斯·埃內(nèi)西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冊商標權為由告上法庭。11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跨國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兩被告停止對Hennessy (軒尼詩)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共同賠償雅斯·埃內(nèi)西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并在《新民晚報》上刊登啟事,消除影響。
      雅斯·埃內(nèi)西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干邑白蘭地生產(chǎn)商,該公司釀造經(jīng)銷的Hennessy (軒尼詩)干邑白蘭地在世界范圍內(nèi)具有較高的知名度。1980年和1996年,該公司先后在中國注冊了“圖形+Hennessy”和“Hennessy”兩種商標。1990年,HENNSSY商標申請國際注冊并獲準,該商標取得在中國的保護。
      2004年7月,雅斯·埃內(nèi)西公司發(fā)現(xiàn)上海市某超市銷售的號稱法國干邑白蘭地系列酒,其包裝盒、酒瓶和標貼上使用的“Hanlissy”及“圖形+Hanlissy”商標,與雅斯·埃內(nèi)西公司的注冊商標十分相似,該酒總經(jīng)銷為珠海橡木桶公司,罐裝廠是廈門金寰亞食品公司。 今年3月,雅斯·埃內(nèi)西公司以兩被告擅自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市二中院起訴。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新民晚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50萬元人民幣。
      對雅斯·埃內(nèi)西公司的指控,橡木桶公司辯稱:“圖形+Hanlissy+亨力士”商標是經(jīng)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的。該公司使用的“圖形+Hanlissy+亨力士”商標與原告的“Hennessy”、“圖形+Hennessy”商標在造型、色彩以及圖形尺寸上都沒有任何相同之處,且“Hanlissy”中文名是“亨力士”,并標注在產(chǎn)品的顯著位置,而“Hennessy”的中文譯文名是“軒尼詩”,其商標上也不含中文“軒尼詩”的內(nèi)容。 金寰亞公司則表示,他們只負責產(chǎn)品的罐裝,既沒有產(chǎn)品的所有權,也無銷售權,酒瓶及標示均由橡木桶公司提供。
      經(jīng)庭審,法院認定,由于兩被告共同實施了使用“Hanlissy”及“圖形+Hanlissy”標志的行為,構成對原告“Hennessy”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兩被告應當立即停止上述商標侵權行為。為消除兩被告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給原告的注冊商標造成的影響,兩被告應在法院指定的報刊上刊登啟事以消除影響。關于原告要求兩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鑒于原告的實際損失及兩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故法院適用法定賠償,確定30萬元的賠償數(shù)額。

      集佳動態(tài)                                                    

      集佳代理無錫Babyface應訴

      集佳案號:05集字(民訴)第042號
      2005年11月29-30日,廣州高建控股有限公司訴無錫Babyface酒吧商標侵權案,在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jù)交換,30日開庭,劉文彬律師為被告的代理人出庭。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兩家百圓對簿公堂 集佳代理山西百圓訴北京百圓

      集佳案號:05集字(民訴)第043號
      2005年11月30日,山西百圓褲業(yè)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圓城服裝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由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作出一審判決。集佳律所戴福堂與張亞洲兩位律師為原告的代理人。判決結果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

      紅豆集團注重品牌發(fā)展戰(zhàn)略,集佳成為其品牌保護的最佳拍檔

      集佳案號: UTL051561
      2003年08月22日河北省某公司在第24類紡織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與“紅豆”商標相近似的文字+圖形商標,并于2005年09月21日進入初審公告期。“紅豆”商標的在先合法權利人是服裝業(yè)領軍者——紅豆集團,該商標在國內(nèi)具有極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早在1997年第一批被國家工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紅豆集團長期以來一直非常注重品牌發(fā)展,委托北京集佳代理商標維權法律事務。關于河北省某公司在第24類紡織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與“紅豆”相近似的文字+圖形商標一事,紅豆集團已于近日,委托北京集佳對其提起異議申請。目前,此案正在籌備異議申請材料階段。

      集佳助中國調(diào)味品協(xié)會維權

      集佳案號: UTL051287
      中國調(diào)味品協(xié)會是在國家經(jīng)貿(mào)委領導下,跨地區(qū)、跨部門、全國性、非盈利性的國家一級行業(yè)組織。其協(xié)會標志是整個調(diào)味品行業(yè)的巨大無形資產(chǎn),它代表著調(diào)味品行業(yè)的整體利益。大連市某食品公司于2003年11月17日在第29類中“罐頭”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與該協(xié)會會標非常近似的“味+圖形”商標,并于2005年9月14日通過國家商標局的初審公告。
      中國調(diào)味品協(xié)會為了維護協(xié)會、其成員以及調(diào)味品行業(yè)的整體權益,已于近日正式委托北京集佳作為代理人,對大連市某公司提起了商標異議申請。目前,此案申請材料已上報到國家商標局,進入行政審查階段。

      九牧委托集佳為其商標維權

      集佳案號: UTL051545
      2003年09月02日,福建省南安市某自然人在第11類中“排氣風扇、供水設備、水龍頭”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與“九牧”商標非常近似的商標,并于2005年09月28日進入初審公告期。“九牧”商標的在先合法權利人是九牧集團有限公司。該商標經(jīng)過九牧集團的使用和巨大投入,在行業(yè)內(nèi)率先囊括了“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等國家頂級榮譽稱號。
      九牧集團經(jīng)過慎重選擇,已于近日委托北京集佳,針對福建省南安市某自然人抄襲“九牧”商標的搶注行為,向國家商標局遞交了商標異議申請材料。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的行政審查過程中。

      集佳代理謝涌德提出專利無效請求

      集佳案號:W05—18
      謝涌德委托集佳,就揭陽市東山區(qū)磐東榮興五金廠專利號為20023603402,名稱為“摩托車護架(金屬)” 的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于2005年11月30日下午舉行口頭審理,由專利代理人孫長龍代理謝涌德參加了口審。

      集佳代理楊凱銘應訴專利無效案

      集佳案號:W04—27
      廣東寶來奇保健飲品有限公司對專利號為20033578044,名稱為“包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律師顧潤豐、專利代理人劉洪勛代理被請求人楊凱銘進行答辯并參加口頭審理,專利局復審委員會于2005年11月28日下發(fā)第770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我方代理的楊凱銘專利有效。

      集佳代理重慶力帆應訴本田專利無效案

      集佳案號: W04-11
      專利號為02318934.7,名稱為“摩托車(LF100-A)”的外觀設計專利,由日本國的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律師顧潤豐、專利代理人劉洪勛代理被請求人重慶力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下午參加國知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口頭審理。

      集佳代理向躍軍訴天福達專利侵權案

      集佳案號:W05-48
      集佳代理向躍軍訴黃驊市天福達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一案,2005年11月15日由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實用新型專利號為98204846.7,名稱為“氣血通診治器”。2005年12月1日接到被告《管轄異議申請書》,蔣常雪, 孫長龍兩位律師代理向躍軍進行了答辯。

      知識產(chǎn)權判例                                                   

      寧波捷利工具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原告寧波捷利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高橋鎮(zhèn)古庵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佩里?加特納(Perry Gartner),董事長。
      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花園路13號。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第三人陸建新,男,漢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安豐街31弄1號105室。
      原告寧波捷利工具有限公司(簡稱寧波捷利公司)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4年12月6日作出的第663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6638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05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陸建新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5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波捷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關壽,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錢亦俊、徐潔玲,第三人陸建新的委托代理人戴曉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第6638號決定系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原告寧波捷利公司就第三人陸建新所擁有的第03327550.5號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而作出的。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6638號決定中認定:1、關于證據(jù)的認定:附件1-附件3的公開日期均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述的出版物,適用于本案,應當予以采信。附件4是美國BIC公司于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提供給寧波亨迪國際貿(mào)易公司的產(chǎn)品圖紙復印件,附件7是美國Brenner國際公司寄給亨迪HANDY公司平板刷產(chǎn)品及圖紙等UPS特快專遞公司記錄復印件,其均是在域外形成的證據(jù),沒有經(jīng)過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缺乏域外公證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且陸建新對此組證據(jù)的來源、出版日期有異議。附件8是陸建新收到UPS特快專遞公司簽收記錄的復印件,上蓋有寧波外運國際航空貨運有限公司的公章,證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證明日期為10月28日,無自然人的簽字。作為書面證言必須是自然人出具的,原告提交的證明無自然人簽字,不符合證人證言類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且出證單位也未派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證。因此,附件4、附件7及附件8不應當予以采信。附件5、附件9系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企業(yè)公告及工商檔案復印件,由于寧波捷利公司均未出示原件或工商管理部門的有關證明,無法進行核對、質證,故不應予以采信;2、關于本專利與附件1-3相近似性的比較。將本專利與附件1相比較,二者握柄的形狀不同,基座的形狀不同,刷體的長寬比例不同,這些不同點不會使一般消費者將本專利與附件1相混淆,也不會造成誤認,因此,本專利與附件1屬于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附件2的刷柄、基座與本專利外觀設計相比,附件3的刷柄、基座、刷體與本專利外觀設計相比,從整體視覺效果上看均存在著顯著的視覺差異,因而兩者與本專利均屬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據(jù)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據(jù)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第6638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原告寧波捷利公司不服第6638號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稱:1、被告認定事實有誤。附件4及附件7系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境內(nèi)提供,應屬于來源于境內(nèi)的證據(jù)。附件8僅為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不需要由自然人簽章。附件5系網(wǎng)上公布的信息,被告完全可以進行核對。附件9的原件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已經(jīng)提交,應當予以采信;2、將本專利與附件1-3相比較,雖然個別部件上有所不同,但這些均屬于功能性的部件。此外,被告在進行相近似性判斷時未對附件2文字說明部分的內(nèi)容給予考慮的行為不妥。綜上,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相比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且在申請日之前公開使用,應當被宣告無效。第6638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人民法院在全面審查的基礎上撤銷該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辯稱:1、關于證據(jù)的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附件4、附件7和附件8不應當予以采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附件5及附件9不應當予以采信;2、關于相近似性的比較。將本專利與附件1-3分別進行比較后,可以得出二者均為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的結論。綜上,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維持第6638號決定。 
      第三人陸建新述稱:1、關于證據(jù)的認定。附件4及附件7系于境外形成的證據(jù),在未履行相應的公證、認證的手續(xù)前,不滿足訴訟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且缺乏真實性及關聯(lián)性,不應當予以采信。附件8的內(nèi)容不詳,且無經(jīng)辦單位負責人的簽字或作證,不具有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附件5及附件9與本案無任何關聯(lián)性,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jù)使用;2、關于相近似性的比較。將本專利與附件1-3相比較可見,在基座、刷柄、刷體等部位上均存在著明顯的不同,整體外觀有著顯著的視覺差別,屬于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綜上,第6638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03年9月17日授權公告、申請日為2003年2月17日、名稱為“平板刷”的第03327550.5號外觀設計專利(即本專利),專利權人為陸建新。在本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公報上載明了6幅視圖(主視圖、右視圖、左視圖、仰視圖、俯視圖和立體圖)和3幅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見附圖)。
      針對本專利,寧波捷利公司于2004年8月14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寧波捷利公司于同日提交的、并在本案中涉及的附件包括:
      附件1:公開日為1980年9月2日的第4219899號美國專利文件復印件,其中的第四幅視圖中公開了一個平板刷類產(chǎn)品的立體圖(見附件1附圖);
      附件2:公開日為2001年10月23日的第6305043B1號美國專利文件復印件,其中的第四幅視圖中公開了一個萬向平板涂刷工具的結構圖(見附件2附圖);
      附件3:公開日為1998年6月16日的第D395169號美國專利文件復印件,其中的第一幅視圖中公開了一個平板刷類產(chǎn)品的立體圖(見附件3附圖);
      附件4:產(chǎn)品設計圖紙復印件兩份,產(chǎn)品名稱為Paint Pad Rev1和 Paint Pad-Assembly, 設計人分別為COLLINS DESIGN 及 BRENNER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兩份產(chǎn)品設計圖紙上使用的文字為英文,且均無中文譯文;
      附件5:2004年6月30日在寧波保稅區(qū)工商政務網(wǎng)(http://www.12315.gov.cn)上發(fā)布的《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稅區(qū)分局企業(yè)吊銷公告》下載打印件。
      2004年9月13日,寧波捷利公司又補充了如下附件:
      附件7:UPS特快專遞公司投發(fā)郵件列表復印件及郵單填寫信息復印件,書寫文字為英文,寄件人均為美國的BRENNER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寄出地為美國,收件人為寧波的HANDY公司;
      附件8:寧波外運國際航空貨運有限公司提供的郵件簽收記錄復印件,記錄單上有“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字樣,并由寧波外運國際航空貨運有限公司加蓋了公章;
      附件9:寧波保稅區(qū)亨迪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工商吊銷檔案復印件。
      寧波捷利公司主張附件4中的產(chǎn)品設計圖紙即是由美國的BRENNER公司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前通過附件7中的郵件寄送給了寧波的HANDY公司。
      本院另查明,寧波捷利公司在口頭審理過程中明確認可附件1為與本專利最接近的對比文件,該主張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供的口頭審理記錄表中已有明確記載。此外,寧波捷利公司在庭審過程中主張在口頭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及被告已經(jīng)核對了附件9的原件,其同時向被告提交了用以證明陸建新確已收到了附件4中的產(chǎn)品設計圖紙的第03255279.3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但是,寧波捷利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能夠證明其以上兩項主張的證據(jù),專利復審委員會所提供的口頭審理記錄表中沒有相關的記載,專利復審委員會及陸建新對寧波捷利公司的以上主張亦不予認可。 
      2004年12月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638號決定。
      以上事實,有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附件1-附件5、附件7-附件9、口頭審理記錄表、第6638號決定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一、 關于附件4、附件5、附件7-附件9的認定問題。
      1、關于附件4與附件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jù),應當說明來源,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jù)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
      附件4系兩份產(chǎn)品設計圖紙的復印件,其上使用的文字為英文,無中文譯文,且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認可該兩份圖紙系由美國公司繪制。附件7系美國的BRENNER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寄出郵件的郵單填寫信息復印件和UPS公司出具的郵件列表復印件,寄出地為美國,且原告主張附件4所涉及的圖紙即是通過附件7寄送的,故以上證據(jù)內(nèi)容的形成地均為美國。因此,證據(jù)4和證據(jù)7均屬于形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證據(jù)材料,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要求,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xù)。被告以證據(jù)4及證據(jù)7未履行公證、認證的手續(xù),因而不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為由不予采信的結論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關于證據(jù)4和證據(jù)7系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境內(nèi)提供、不屬于境外形成的證據(jù),故不需要進行公證、認證的主張,系對于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錯誤理解,亦無相應的法律依據(jù),其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附件8
      附件8系由寧波外運國際航空貨運有限公司提供,從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上看,該公司標注“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同時加蓋公司印章的行為,應當視為是以公司的名義出具了證明文書,故應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同時由經(jīng)辦人或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此外,雖然附件8由寧波外運國際航空貨運有限公司加蓋了公章,但其本身仍然為復印件,無法對其中簽收人的簽名、簽收時間等內(nèi)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因此,附件8本身不具有證明效力。被告對附件8未予采信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3、關于附件5與附件9
      附件5為從互聯(lián)網(wǎng)上下載的《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企業(yè)公告》復印件,附件9為寧波保稅區(qū)亨迪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工商吊銷檔案復印件,在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無法確認其真實性,被告對以上證據(jù)未予采信并無不當。原告雖主張其在口頭審理過程中曾提交了附件9的原件供被告及第三人核對,但其該項主張并無相應的證據(jù)予以佐證。由于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基礎,因此,在原告未盡到其應有的舉證責任的條件下,被告亦沒有主動對證據(j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的義務。被告以附件5及附件9未出示原件,無法對其進行核對、質證為由而不予采信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同時,對于原告提出其在口頭審理的過程中向被告提交了第03255279.3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主張,因無相應的證據(jù)佐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 關于本專利與附件1-3的相近似性比較問題。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nèi)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或者國內(nèi)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附件1的公開日為1980年9月2日,附件2的公開日為2001年10月23日,附件3的公開日為1998年6月16日,均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當事人對其真實性亦沒有提出異議,可以作為適格的對比文件與本專利進行相同或者相近似性對比。
      將本專利與附件1相比較可見,二者都主要由刷體、基座、握柄三部分構成。本專利的刷體為長度略大于寬度的長方形,其整體形狀更為接近于正方形。附件1的刷體長寬比例接近2:1,整體形狀為典型的長方形;本專利的基座由形狀接近于正方形的底板及其上附著的圓形凸出部分組成,該凸出的圓形部分的直徑與底板的寬度接近,其上安裝有用于連接基座和握柄的轉動軸。附件1基座部分的底板上附著有一不規(guī)則的三角形凸起用于將基座與握柄連接為一體;本專利的握柄部分由四個環(huán)形凸節(jié)部分構成,整體形狀呈竹節(jié)狀。附件1的握柄部分的最底部為規(guī)則的長圓柱形,中間部分為圓錐臺,頂部為設置有縱向凹槽的長圓柱體。將二者比較后可見,本專利與附件1的外觀設計在三個主要部件上均存在顯著差別,不會使普通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故二者屬于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將本專利與附件2相比較,雖然附件2的產(chǎn)品結構圖不能清晰地反映出產(chǎn)品的外觀,但至少可以發(fā)現(xiàn)附件2的基座部分為一體的不規(guī)則形狀,而本專利的基座部分為圓形凸起上安裝有轉動軸的兩層結構;在握柄部分,附件2為螺旋形的管狀握柄,本專利為竹節(jié)形握柄,故二者在基座和握柄的形狀上都存在顯著的區(qū)別。此外,對于原告所提本案在進行外觀設計相近似性判斷時應當考慮附件2的文字說明部分的內(nèi)容的主張,本院認為,該文字說明部分公開的內(nèi)容為握柄形狀是管狀物,與附圖中公開的產(chǎn)品外觀特征并無差異。因此,即使在考慮該文字說明部分內(nèi)容的基礎上對本專利和附件2進行相近似性的判斷,二者仍屬于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將本專利與附件3相比較,附件3的刷體形狀為長方形,與本專利的近似正方形刷體明顯不同;附件3的基座部分與附件1相似,為底板之上安裝有不規(guī)則的三角形部件用于與握柄相連接,不同于本專利基座部分的圓形凸起之上安裝有轉動軸的設計;握柄部分,附件3采用的是無形狀變化的直筒形握柄,本專利采用了經(jīng)變形的竹節(jié)形設計。因此,本專利與附件3相比,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明顯的差異,為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根據(jù)以上分析可見,本專利與附件1-3相比在主要部件而非個別設計上均存在顯著的視覺差異,被告作出的本專利與附件1-3相比屬于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的結論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被告作出的第6638號決定審查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原告請求撤銷該決定的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663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